关于我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的解读

14.07.2017  22:44

 

今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结合我省教育“争先进、当标兵、建高地”工作总体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尽快推进《实施意见》有关改革事项落到实处,现结合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和我省政策规定,对《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1.国家推动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内涵式发展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要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创新人才,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因此,国家推动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势在必行:

一是 中央的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2014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指出,全国高等院校要走在教育改革前列,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学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2016年4月,李克强总理在北京大学召开高等教育改革创新座谈会,明确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文件。2016年5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提出简政放权的改革要求。这些都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是 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高等教育在人才培养体制、现代大学制度、办学体制、推进管办评分离等多方面改革取得很大进展。由于我国高等教育处在社会转型和高等教育转型发展相互叠加的历史时期,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仍存在诸多体制机制障碍。在当前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切实增强科研创新能力、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的新形势下,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变得尤为迫切。

三是 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必然要求。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必须明确高校办学主体地位、落实办学自主权。高等教育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中,不同程度地遇到了学科专业、编制、岗位、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需要通过“放管服”的综合性改革,切实落实《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活力。

2.我省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委“放管服”改革事项有哪些主要特点?

我省的《实施意见》原原本本贯彻落实了国家关于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的事项,对国家明确要求下放的事项,我省都在《实施意见》内不折不扣地下放高校,有些事项在现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体现了更大的支持力度。

一是 省直有关部门对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具有高度共识。教育部等五部委印发关于“放管服”改革意见后,我省起草了《实施意见》。此次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涉及到学科专业、编制、岗位、进人用人、职称、薪酬、经费、资产管理等诸多方面,涉及到的省直部门包括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各部门对深化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均表示理解与支持。在征求高校意见建议基础上,省直有关部门经过多次沟通协调,结合国家的改革要求和现行政策规定,对《实施意见》进行了5次修改完善。省直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

二是 实施意见》与有关改革文件有机衔接。《实施意见》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委改革意见的同时,注重融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文件,处理好与国家层面已经出台的文件的协调关系,处理好我省已经先行推进的改革举措的关系。例如:“改进高校本科专业设置”方面,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我省关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对高校申请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列专业及尚未列入该目录的新专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初审;“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方面,融入了省委《关于我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号)》有关内容,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

三是 对国家的改革举措做进一步细化和突破。在国家“放管服”改革事项的宏观指导下,我省《实施意见》对改革事项逐条进行了细化,使得有关工作事项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例如:在“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职称评审的内容要素,进一步细化了分类评价的要求。同时,在“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方面,较国家的改革意见实现了更大的支持力度,允许高校按照保基本、强激励原则,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基础性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

3.学位授权审核改革的主要举措有哪些?

实施意见》严格落实教育部等五部委“放管服”改革的政策,进一步深化我省学位授权审核改革,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 完善制度,规范流程,简化程序。省教育厅将修订完善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和评审指标体系,授权高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由学校自主审核,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是 以服务社会需求为导向,体现政府的宏观引导,做优增量,调整存量,优化学位授权单位和授权点的结构。支持更多高校创造条件获批博士硕士学位点自主审核资格;支持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参建高校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提升综合实力,突破年限限制获得博士学位授权;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优先获得博士、硕士学位授权。

三是 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探索招生统筹改革,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机制,加强人才培养质量监测及其结果应用,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质量评估考核、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与研究生教育资源分配直接挂钩。

4.本专科专业设置“放管服”体现在哪些方面?

实施意见》对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本专科专业设置的改革事项进行了细化,明确由高校自主设置本专科专业,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专业设置信息服务和专业监督检查评估。

一是 高校自主设置本专科专业。对高校申请设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所列专业及尚未列入该目录的新专业,省教育厅负责汇总上报教育部进行备案(审批),不再进行初审。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高职院校可根据本校实际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需求,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要求,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有关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是 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定期发布全省本科专业结构分析报告,建立专科专业预警机制,提出鼓励增设专业和建议暂缓增设专业名单。

三是 定期开展专业设置抽查。在本科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组织实施新设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不定期组织开展本专科专业教育教学情况抽查,对存在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的,责令高校限期整改、暂停招生。

5.高校编制、人事和薪酬等方面有哪些改革?

我省高校现有编制规模主要是2010年前后由省编办核定,随着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高校现有编制已不能适应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教育部等五部委“放管服”改革要求,教育部将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制订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下一步,省教育厅将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探索制订我省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并选择不同层次类型、工作基础好、日常管理规范的高校开展试点。试点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动态调整,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

关于高校人事管理、岗位设置方面,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除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确定和受理再申诉等外,其他绝大部分职能均已下放至高校。收入分配方面,我们将根据高校事业发展特点的,建立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薪酬水平相衔接的高校绩效工资基准水平和总量核定办法,省里除根据政策要求保留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权、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核定权外,其他权限均已下放至所属高校。人员聘用、职称评审等方面,所属高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依法依规自主开展相关工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干预管理过程。同时,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做好对高校的监督管理。目前,正在研究修订《广东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高校绩效工资基准水平和总量核定办法》,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监管、规范管理。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文件,继续推动落实和扩大我省高校用人自主权。切实做好根据高校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岗位总量。

6.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改革点在什么地方?

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我省《实施意见》提出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主要包括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和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改革前,根据2012年9月《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高校副教授评审权的审批工作由教育部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实施。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高校可以自主评审副教授。

我省《实施意见》实施改革后,将和高校教师紧密相关的教学、科研、实验、图书等系列的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高校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自主制定职称评审标准、评聘办法和操作方案,自主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并健全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在确定的人员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教育、人社和高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管。在评审方法方面,强调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不同学科类型教师,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

7.关于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的规定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我省《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国家关于 “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的改革事项,主要解决四方面问题:

一是 解决高校经费安排自主权、统筹使用权问题。调整完善省属本科高校生均综合定额预算管理办法,从2017年起适当提高理学、工学、医学、文科相关学科、非通用语言相关专业生均拨款折算系数。通过额度管理、自主安排等措施,改革科研经费管理模式,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改进省属高校差旅会议管理,省属高校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差旅费和会议费标准。

二是 解决高校经费资金支付效率偏低问题。针对高校经费管理特色,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落实将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纳入财政授权支付范围政策,逐步实现省属高校人员工资薪金由学校自主发放,不再由财政统发。

三是 解决高校资产处置及处置收益使用权问题。一方面,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另一方面,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高校自行审批,处置收入留归学校使用。每年年底前,学校将本年度固定资产处置清单报主管部门备案。

8.《实施意见》对完善高校内部治理和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做出什么规定?

  为全面深化高教领域“放管服”改革,《实施意见》分别对完善高校内部治理和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做出专门规定。关于内部治理,《办法》要求: 一是 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从校级、院系级和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政会精神。 二是 加强制度建设,从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高校章程、纪律及校内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全面要求,促进高校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 三是 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健全高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提高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 四是 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依法推进校务公开,畅通监督渠道。

关于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实施》要求:一是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各高校需制定承接有关事项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省直有关部门通过抽查、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检查高校是否按照制定的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开展有关工作。 二是 加强协调与指导,省直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整体推进,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是 营造良好改革环境,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推动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改进服务质量。

9.如何贯彻落实《实施意见》?

一是学习好宣传好。 请各高校按照我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会议有关部署和要求,组织对《实施意见》进行广泛学习,积极向广大教职员工宣传“放管服”改革工作事项,认真谋划学校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事项的工作举措,形成开展“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是贯彻好落实好。 省教育厅将落实好学科专业设置、职称评审、完善校内治理等方面的改革事项;积极主动配合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牵头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抓紧细化高校人员总量管理、薪酬等方面的落实办法。请各高校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承接权力事项的具体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并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的高校不得实施相关事项。   

三是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通过抽查、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检查高校是否按照制定的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开展有关工作,对发现不按制度、办法、程序开展工作的高校,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收回已下放的权力事项。

                                                                                                                                                                                                                                                                                                                                       

             

  广东省教育厅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