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物管在不侵犯隐私前提下 可采集高空抛物证据
文/羊城派记者 李天军
29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在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条例做出了多出修订,其中新增了对高空抛坠物取证的授权条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对于高空抛物行为采集相应证据。
《条例》强调基层党组织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比如规定“业主大会未能及时召开,或者会议未能形成相关决议决定,以及业主就会议议题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社区党委报告。”另外,在第三十三条相应规定“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物业所在地社区党委委员、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和物业管理区域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委员会委员通过规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选环节增加“社区党委可以向筹备组推荐候选人”的规定;明确“筹备组在确定候选人名单之前应当征得物业所在地社区党委同意”。
《条例》规定在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部分职责。《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管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鼓励实行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二是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增设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公共利益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予以撤销。
关于物业管理费的缴纳方式。规定了物业管理费既可以缴交至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管理,也可以直接交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由业主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高空抛坠物是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隐患之一,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主管部门等多方呼吁通过立法加强对高空抛坠物的监管和制约。对此,《条例》增加了对高空抛坠物的管制措施:明确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区域加强安全巡查以及发现安全隐患的通知报告责任;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禁止高空抛物行为,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对于高空抛物行为采集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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