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国际重要湿地应建立预警机制

13.04.2017  23:22

  日前,《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由国家林业局起草。

  国家林业局表示,公众可于2017年5月9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

  征求意见稿提出,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重要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明确相关管理规则和程序,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发布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

  此外,符合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标准的,可以申请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生态预警机制,制定实施管理计划,开展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

  征求意见稿提出,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

  因工程建设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甚至消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恢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对逾期不予恢复或者确实无法恢复的,由国家林业局会商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或者占用湿地,过度放牧、捕捞;

  (二)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挖砂、取土、开矿;

  (五)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七)引进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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