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保可获资助

10.10.2017  10:48

大洋网讯 9日至18日,广州市人社局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困难人员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办法意见。征求意见稿拟明确三类“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保可获资助。

根据征求意见稿,城乡居保困难人员是指三类人员,第一类是民政类人员: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本市户籍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民政类人员”。

第二类是残联类人员:符合《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即: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本办法第一档标准进行资助〕,及符合《广州市残联、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资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残联〔2015〕15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即:广州市户籍、持二代残疾人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二)已达到国家规定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未能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的人员,以下简称“残联类人员”。

第三类是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免缴人员: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本市城镇的孤寡老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困难待遇期间的人员,以下简称“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免缴人员”。

其中,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为其管理的民政类人员和给予补助的残联类人员办理参保登记、资格确认、待遇申领等手续。街(镇)级残联部门负责为无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未给予补助的残联类人员,办理参保资助申请手续。街(镇)级公共服务机构负责为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免缴人员,以及无集体经济组织的民政类人员办理资格审核、缴费和待遇信息核定等业务;负责受理集体经济组织和残联部门递交材料并办理相关业务。(广报全媒体记者何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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