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明确六类案件可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20.07.2015  13:11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原则、方式、内容、责任等进行明确规范。

规定》指出,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及时性原则。

规定》明确规定了检察官应当向诉讼参与人开展以案释法的三种情形,即法律文书说理、应诉讼参与人请求释法说理和特定情况下的主动释法说理,检察官对其正在办理的案件,如果符合规定情形,应当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规定》提出,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社会群体事件等六类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这六类案件包括: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案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促进单位、部门健全制度、改进管理和国家工作人员自我警醒、廉洁自律的案件等。

规定》强调,检察官要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法律文书说理工作,以案释法应当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充分阐明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规定》明确了以案释法的方式,其中向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规定了书面、口头两种方式。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通过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多种方式灵活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规定》强调,要加强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检察官进行以案释法,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司法办案程序和检察机关工作规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同意。

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规定》贯彻落实,积极推动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5年7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规定》贯彻落实,积极推动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一是要充分提高认识。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出发,不断提高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努力发挥好检察机关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是要扎实推进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按照《规定》要求,积极深入推进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要把检察官以案释法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内容,对办案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的情形,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释法说理。同时认真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例,积极开展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工作,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建设水平。

三是要确保工作实效。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目标、原则和具体要求,依法规范开展好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密结合司法办案实际,把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和检察宣传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省级检察院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加强对下级院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必要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实施细则,促进本地区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五是要积极探索实践。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同时积极探索适合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有效方式,推动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健康发展。各级检察机关在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7月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 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

第二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

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三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检察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诉讼参与人需求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释法。

(二)合法性原则。检察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三)规范性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四)及时性原则。检察官应当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向诉讼参与人或者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四条

检察官对其办理的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法律文书说理工作。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提出请求的,检察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对可能造成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对检察机关司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影响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案件,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主动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五条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案件;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五)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六)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促进单位、部门健全制度、改进管理和国家工作人员自我警醒、廉洁自律的案件;

(七)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六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应当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充分阐明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针对检察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诉讼参与人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七条

检察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当事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案件,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八条

对于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检察官可以针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请求,结合办案进程适时向其进行释法。遇有重大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启动以案释法工作。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和法制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普法活动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社会关切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九条

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应当做好记录。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以案释法;

(二)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开辟检察官访谈、检察官专栏等以案释法;

(三)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广泛依托检察官方网站、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等以案释法;

(四)充分应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通过依法、全面、及时、规范公开案件信息促进以案释法;

(五)结合检察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进行以案释法;

(六)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检察机关案件承办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办理的案件,组织检察官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并加强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检察机关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任务和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一定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安排,分别研究制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案件承办部门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并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检察机关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检察官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以案释法,并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和舆情应对工作。

检察机关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根据案例指导工作要求,加强对以案释法工作的规范指导,开展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的收集、研究和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检察官进行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司法办案程序和检察机关工作规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同意。对社会关注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还应当就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征求检察机关新闻宣传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检察官以案释法激励机制,对于在以案释法工作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检察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负责以案释法的检察官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等发表与承办案件有关的言论,对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自己或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妨害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办理的;

(三)故意歪曲或者错误阐述案件事实,引发舆情事件、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四)发表与检察官职业道德不符的言论,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

(五)造成其他消极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积极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记者就有关问题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下称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记者:

请问,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的?

负责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曹建明检察长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这里所说的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指由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记者:

在您看来,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

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首先,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检察机关落实普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普法宣传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需要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由检察官结合典型案例开展释法说理,能够充分发挥检察官的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提高以案释法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其次,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有助于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及时、全面、准确理解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行为和所作有关决定的法律政策依据,尽可能做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进而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三,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办案行为的重要方式。以案释法制度建立后,通过强化检察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的释法说理责任,有效构建起检察官与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的交流沟通机制,客观上也有利于加强对检察官办案活动的约束和监督,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切实做到严格公正规范司法。

记者:

据了解,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建立之前,检察机关就很重视释法说理工作,请问相关工作是如何开展的,取得了哪些积极效果?

是的。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早在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探索加强释法说理的有效方式,特别是针对容易造成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产生质疑、影响社会稳定和司法公信力的案件认真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做好对不捕不诉决定的释法说理工作,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采取告知说理、口头说理、文书说理等方式,既有效化解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又赢得了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的释法说理效果。如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社会关注的“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中,在对犯罪嫌疑人陆勇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还同步发布了不起诉决定释法说理书,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刑事政策等多个角度阐述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秉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和严格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结合司法办案加强释法说理的同时,各级检察机关还注意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承担应尽的社会普法责任。近年来,各地各级检察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通过深入推进法律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等活动以及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发布典型案例、举办“检察开放日”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宣传法治文化,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当前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特别是在以案释法的方式、内容、机制、责任等方面还缺少明确规定和统一要求,影响了各地开展这项工作的实际效果。

记者:

正如您所介绍的,《规定》的适时出台,将为各地各级检察院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提供统一规范的制度依据。请问,按《规定》,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对象如何确定的,出于怎样的考虑?

根据以案释法的对象和不同工作要求,可以把检察官以案释法分为向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两种类型。前者主要是在办案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应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请求,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及时回应其对案件办理提出的疑问关切,提高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后者主要是由检察官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以案释法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高全社会法治建设水平。

记者:

关于检察官以案释法的内容,《规定》是如何规范的?

关于向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规定》明确提出应当针对检察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诉讼参与人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以增强以案释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强调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重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以案释法的法治宣传效果。但是,《规定》对以案释法内容也做了相应的限制,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要求,明确了两类情形:一是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明确规定不得泄露;二是对案件涉及的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信息,应当采取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防止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通过上述规定,确保以案释法活动依法进行,防止造成负面社会效果。

记者:

那么,提出以案释法的时机又该如何把握?

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以案释法在时间上提出具体要求。其中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规定可以针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请求,结合办案进程适时向诉讼参与人释法说理。同时考虑办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当事人情绪激烈等影响办案的特殊情况,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在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特殊功能,规定必要时应当立即启动以案释法工作。

记者:

向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与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在方式上有什么不同?

向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规定》明确了书面、口头两种方式,检察官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采取何种方式。同时为了加强释法说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明确规定进行口头释法说理的,应当做好记录。 关于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根据其对象和工作特点,在方式上应当更加灵活、多样,《规定》根据中央有关部门关于普法工作的规定,同时结合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新闻宣传、信息公开以及案例指导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及有效经验,列举了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五种主要方式,同时规定了概括条款,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探索适合自身工作需要的具体方式。

记者:

可以说,《规定》对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涉及的重点问题都予以了明确和规范。在您看来,《规定》的试行将产生哪些积极作用?

负责人:

这次发布的《规定》共15条,从内容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检察官承担的以案释法义务更加明确。按照《规定》要求,检察官应当结合办案加强释法说理,以案释法成为检察官的分内职责而不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规定》第四条提出了检察官应当向诉讼参与人开展以案释法的三种情形,即法律文书说理、应诉讼参与人请求释法说理和特定情况下的主动释法说理,检察官对其正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只要符合规定情形,就应当及时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二是以案释法的内容要求更加规范。《规定》既从正面阐述了以案释法的重点内容,也从反面提出了对释法内容的限制要求。《规定》第七条明确要求检察官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等不得公开的信息,同时对案件涉及的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信息要进行必要处理,确保以案释法活动依法进行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三是以案释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规定》第十条根据以案释法工作需要,对相关部门承担的职责任务作出合理规定,既明确分工、又强调配合,推动以案释法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规定》第十一条还明确了以案释法的批准程序,切实加强对以案释法工作的指导、把关和监督,确保以案释法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四是以案释法的奖惩机制更加健全。《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激励机制,第十三条明确了检察官在以案释法工作中违反规定或者因自身过错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这些都有利于增强检察官在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中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促进以案释法工作的健康发展。当然,一项制度能否发挥作用,关键还在于能否得到有效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规定》的同时,还专门下发通知,对各级检察机关扎实推进以案释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按照高检院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通过不断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推动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践行检察官以案释法 提升普法实效

卞建林

自1985年启动“一五普法”以来,我国的普法活动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走过了整整三十年。其间,为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变革,普法活动由政府主导、社会多方参与,呈现出自上而下、具有宏观性的知识传递,试图提升社会整体的法律素养,而不是针对社会个体的法律需求。层层动员、总体布局的普法模式,尽管声势浩大,但相应的普法成本较高,且受制于普法主体、对象的参与程度,依赖物质供给与传播方式,所获取的效果并不如预期。因此,如何在提升普法实效的同时,降低普法成本,是普法工作进一步有序发展的基础性命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而对于普法工作的具体机制和改革方向,《决定》要求:“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就社会公众而言,其对于具体个案的关切,往往超过普遍性的法律制度;而个案对社会公众的冲击与影响,也可能胜于一般性的普法教育。在个案中,执法者同时担任普法者的角色,能够引导公众在个案诉讼流程中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治理念,相比于个案之外的传统普法模式,“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不再是普法与执法相分离。在降低普法成本的同时,使得普法活动更具针对性,由宏观转向微观,由总体转向个案。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建立并实行“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曹建明同志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五次公诉工作会议上同时强调:“要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结合正在办理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可以说,这是检察机关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和形象而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通过适应开放透明的司法环境、实行平等互动的普法形式,更好地赢得社会公众的信赖与支持。审视“以案释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发现存在以下亮点:

其一,确立了“以案释法”的基本原则。检察官以案释法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这是总领以案释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同时,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依据高检院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实施细则时,应当遵循上述原则。此外,在具体操作中,如果存有疑问而规定、细则尚未涉及,检察官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考量以案释法的案件范围、内容、程序与方式,保障以案释法工作有序开展,不会因为具体规范的缺失而影响践行效果。

其二,区分了“以案释法”的适用对象。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检察官可以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释法可以依诉讼参与人申请而展开,也可以由检察官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主动进行;对于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具有预防职务犯罪效果的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其三,明确了“以案释法”的具体内容。检察官以案释法,主要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其中,针对检察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以及办案过程中诉讼参与人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的重点问题,着重进行分析论证和解释说明,突出重点;并且,以案释法的过程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检察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对于当事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进行特殊处理。

其四,细化了“以案释法”的程序方式。检察机关案件承办部门、新闻宣传部门、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承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任务和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做好以案释法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报道、收集研究等工作,根据具体案情需要,报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同意,必要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案释法可以主动或依申请进行,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一方面深入基层,另一方面整合新媒体、传统媒体以及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加之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发布,形成动态的以案释法体系。

其五,建立了“以案释法”的奖惩机制。为了调动检察机关干警的积极性,设置相应激励机制,对以案释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但同时,也明确相关责任,对以案释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包括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妨害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办理的、带来不良社会舆论影响的,给予惩处,以此保证规定得到有效、有序的实施。

更重要的是,“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本身即是检察机关的一次机遇和挑战。传统的普法模式,是一种单向性、灌输式的知识传播,普法主体与对象缺乏有针对性的交流,因此效果并不显著;而“谁执法谁普法”、“以案释法”则是一种双向性、参与式的知识互动,普法的过程,也是转变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的过程,从以往的关门办案转向释法说理,及时消解和回应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困惑与疑问,同时接受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以案释法并不仅仅是一种普法形式的探索,更是检察机关转变执法理念、提升业务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回应社会关切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在以案释法的进程中,应当对照法律规定和工作要求,对自身业务逐一进行检查、剖析和整改,确保执法办案工作适应新形势、符合新要求。当然,制度探索之初,必然会出现相应问题,检察机关在应对与完善的过程中,同样应当接纳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的参与,建立沟通渠道,认真吸收其意见和建议,并将完善措施加以反馈,保障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健康、规范地开展下去,切实提升普法实效。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检察官以案释法彰显新的执法思维

汤维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提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以案释法制度的推行,为检察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进行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开辟了新的境界。

一、以案释法的价值

(1)以案释法是法治宣传和普及教育的新方法。长期以来,我国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与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是相脱节的,二者未能紧密地联系起来。这就造成两方面同时存在弊端:一方面,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不够活泼生动,灌输式和说教式的普法教育收效不甚显著;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执法办案的单一性和简单性的弊端,当事人对执法办案的过程与结果了解甚少,因此就很难接受执法结果,服判息诉的理想效果未能实现。以案释法实际上是用活生生的案例来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生动具体,说服力和感染力强,容易入脑入心,收效明显。法律应被视为一门科学,由固定的原理或学说组成。由此,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可以比拟科学方法的方法论。只有当法律完全被法院公正地作出解释后适用时,法律才会被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所接受。公民通过案例解析的过程接受法治教育,这个过程不仅是有效的,而且也是愉快的。

(2)对执法对象而言,以案释法强化了执法办案的说理效果。传统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采用的是职权推进型的方式,很少设定科学合理的程序与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进行交流沟通,执法的过程与说理的过程未能统一起来,其结果,法是执了,理还未说,因此执法办案的效果往往大打折扣,客观公正实现了,但主观公正尚未实现。法谚曰:“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说明和宣讲传播,正是为了使被执法对象接受和认同需要适用的法律规则。接受和认同相应的法律规则,是当事人接受和认同执法结果的前提条件。

(3)以案释法优化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机制和程序。“对规范适用者而言,它首先涉及一些抽象的指导性或融通性的理念,这些理念深深地融入法律适用者的意识之中,引导着法律适用者判断法律问题的条件反射或自然反应”。释法说理的过程,深化和强化了检察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同,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底气和自信力,更加圆满地对执法办案的结果实现了正当性证成,由此形成了反思性执法机制,强化了执法办案的说服效应,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更容易接受执法办案的结果,产生出对法律和司法的认同感和服从感。

(4)释法说理有利于提高执法者的执法办案水平。执法办案的过程,是执法者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的过程,以案说法制度的提出,更加有利于检察机关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强化办案能力。释法说理的过程就是职业思维训练的过程,这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项基本功。相比较而言,法律方法乃是法律适用者的内功,而部门法知识好似招式,若功力不深厚,则招式不会有力度,法律适用的能力和水平就会大打折扣。因此,以案释法不仅有助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高法律意识,接受法律教育,同时对执法办案者自身来说,也是他们进入法律的灵魂深处,把握法律精神和真谛的过程,同时也是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的过程。因此,以案释法并不是从执法者指向被执法者的单向性制度,其实它是一种存在于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和交流的法律运作机制,在这种机制中,执法者受到了法律的更加严密的约束,被执法者接受了法律的洗礼和深度教化,二者同时获得提高,收取了双赢效果。

二、以案释法应当做到三个“结合

首先,在主体上,应当将部门性释法与综合性释法结合起来。部门性释法是指检察机关某个部门在执法办案时所进行的释法活动,比如,反贪部门通过贪污受贿的案件进行官员廉政方面的释法教育,民行部门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进行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方面的释法教育等等。以案释法通常是指部门性释法。但有时,以案释法需要综合进行,比如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关于全民守法的重要性,关于司法改革的重要性等等,通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过程进行相关的法治宣传教育。这样的以案说法则需要综合部门来进行,比如,由司法改革部门来进行司法改革的宣传教育,由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来进行法治建设和司法政策方面的宣传教育等等。综合性释法需要依托多个部门,要有综合部门与具体执法部门或者由若干执法部门联合进行。

其次,在内容上,应当将程序性释法和实体性释法结合起来。在以案释法时,不仅要对实体法通过办案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教育,同时更要注重通过执法过程进行程序法方面的宣传教育。比如检务公开、检察文书上网、参加听证、进行监督等,通过个案的处理,应强化对公民进行程序正义方面的宣传教育,使他们更加理性地维权参诉,更加能动地参与执法办案的过程,更加辩证地对待执法办案的结果,更加自觉地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最后,在阶段上,应将执法过程中的以案释法以及执法结束后的以案释法结合起来。以案释法应当贯彻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始终,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就执法的各个环节、步骤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事实问题、证据问题以及程序问题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使当事人不仅感受到结果正义,更感受到过程正义,也就是通常所谓“不仅要使正义实现,而且要使正义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通过释法说理,使当事人不断深入地参与到执法办案过程之中,从而对执法办案的结果产生富有实质意义的影响,最终心悦诚服地接受办案的结果,彻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总之,以案释法是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应当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使检察官执法办案彰显出了新的思维,其虽刚刚启动,但可以预见的是,该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将会产生多方面的价值和意义,它不仅是检察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从一个重要的方面,助推检察改革的深化进行,使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新华法治 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前5个月中央企业完成投资1.7万亿元 同比增长12.5%
  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记者王希)国务院国资委最新数据显示:2023年1至5月,中央企业完成投资1.新浪广东
农业农村部部署高温防御工作 落实抗旱保苗关键措施
  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记者于文静)据中国气象局新浪广东
端午节假期出游人次破亿 文旅产品服务丰富
  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徐壮)文化和旅游部24日公布2023年端午节假期文化和旅游市场情况。经文化和旅游部数据中心综合测算,全国国内旅游出游1.新浪广东
深中通道完成海底穿针 深圳和中山在海底实现牵手
  新华社广州6月11日电(记者田建川、齐中熙)1新浪广东
本周江南华南雨水频繁 广东的小伙伴体感比较闷热
  本周,随着副热带高压撤退,雨带南落,新浪广东
农业农村部部署全面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记者于文静)农业农村部新浪广东
广东今明天雷雨频繁 局地有暴雨或大暴雨
  中国天气网讯 广东已进入降水频繁的龙舟水时期,新浪广东
水利部:最近三天赣闽等地21条河流发生超警以上洪水
  新华社北京5月7日电 水利部7日发布汛情通报,新浪广东
五一假期深港口岸人流刷新纪录 见证大湾区新进展
  新华社深圳/香港5月3日电(记者王丰、梁文佳、新浪广东
“五一”长线游预订火热 铁路部门将加大运力投放
  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记者樊曦)记者22日从新浪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