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
粤安办明电〔2015〕22号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粉尘作业和
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工作
专项督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省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扎实开展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贯彻落实安委办明电〔2014〕19号、安委办明电〔2015〕14号和《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的通知》(粤安办明电〔2015〕19
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贸行业企业粉尘防爆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5〕20号)文件要求,扎实组织开展粉尘防爆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各地、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企业检查督导,并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检查粉尘爆炸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到位、是否做好日常隐患排查自查自纠工作、应急预案是否完善、应急演练是否按法律要求执行、厂房结构和除尘系统是否符合规定、粉尘清理是否按照规定清理、电气设备是否防爆、粉尘收集是否有效预防粉尘遇水自燃等。省安委办在近几个月暗查、督查的基础上,将适时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有关地市抽查检查涉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企业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将予以通报。
二、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做好分析和总结工作。按照粤安办〔2015〕20号和粤安办明电〔2015〕19号文要求,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对本行业领域的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依法加强对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国土规划、土地合法利用的市场监管和执法监察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依法加强对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验收等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省公安厅要依法对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抽查;省质监局要依法加强对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省环保厅要依法加大对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设计环境保护项目竣工验收、设计审核等工作;省气象局要加强对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开展验收、检测工作;省文化厅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公众场所聚集活动的监督管理;省旅游局应指导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等场所落实安全监管要求,严禁使用可燃彩色粉尘;省国资委要履行出资人管理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责任制的监督指导。省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畜牧、粮食、林业、海洋渔业、经信、商务、工商、国资、发改、新闻出版、电力、烟草专卖等部门和单位,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请以上涉及粉尘安全生产监管的省有关部门、单位,于2015年7月28日上午下班前将粉尘爆炸防范和督查检查工作阶段性报告、联络人及联络电话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电子文档发送邮箱: [email protected] )。各地级以上市安委会、顺德区安委会按照2014年以来粉尘防爆治理工作的系列部署,对本地区粉尘爆炸阶段性专项治理情况认真分析、总结,指出问题、提出建议,于2015年7月28日上午下班前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电子文档发送邮箱: [email protected] )。同时,各地政府要认真做好国务院督查组迎检各项准备工作。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
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安委办
明电〔2015〕16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1日
(联系人:伍连明,联系电话:020-83135382)
附件: 安委办明电【2015】16号.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