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和《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安办〔2015〕92号)
粤安办〔2015〕92号
关于转发《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
(2015版)》和《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
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
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和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和<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迅速组织开展《通知》宣贯工作。请各地、省有关单位及时将《通知》印发到有关单位和涉粉尘防爆危险企业,
认真组织学习,督促、指导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和涉粉尘防爆企业贯彻落实,严密防范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各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严防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等粉尘防爆、建筑设计防火、防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深化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职业危害等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粉尘防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五落实、五到位”。
二、做好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和粉尘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调查建档工作。各地、省有关单位要督促、指导各涉粉尘防爆企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粉尘作业和使用场所防范粉尘爆炸大检查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16号)等文件精神,依照《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分类,建立健全各行业类别涉粉尘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档案。本次调查摸底工作主要以属地调查统计,各级安委办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协调、督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于2015年9月至10月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健全“一市(县、部门)一册”、“一企一档”、“一问题一对策”等安全管理档案。省有关单位应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所属行业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并汇总本行业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和粉尘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数据。其中,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统一汇总建档,中央驻粤企业由企业调查建档并按属地报送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及汇总数据送当地安委办。请各地、省有关单位认真统计汇总本地区、本行业调查情况,填写附件表格,于2015年10月底前报省安委办(电子文档发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加强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和粉尘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涉粉尘爆炸危险企业和粉尘作业场所要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防控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对工艺、设备、管理等进行全面排查,凡达不到要求的,须通过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改造、淘汰、更新等措施作彻底整治,务求不留隐患。各地、省有关单位要指导、督促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同时,要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推动我省涉粉尘防爆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贯彻《通知》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向省安委办监管二处反映。
附件:1.XX地市粉尘作业场所基础情况表
2.XX地市分类统计表
3.XX地市粉尘作业场所检查情况汇总表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
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和<工贸行业可
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
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3日
(联系人:伍连明,电话:020-83135382。)
附件: 粉尘作业场所基础情况表(包含附件一、二、三).xlsx |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点可燃性粉尘目录(2015版)》和《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