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拟提

27.11.2015  11:29
原标题:粤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拟提

昨日,省人社厅发布公告,将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举行听证会,拟提高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确定机制。

此次工伤待遇调整主要涉及两大变化。一是拟提高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80元。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发放:(一)2015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并已享受150元特别调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6年1月起,再按月加发130元伤残津贴;(二)2016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之月起,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伤残津贴额基础上,直接按月调整加发280元伤残津贴。

目前,广东省工伤保险建立了“年度调整+特别调整+托底调整”相结合的长期待遇调整机制,伤残津贴每年平均提高10%,2014年每人定额加发150元,2015年设立2010元托底线,目前月人均伤残津贴达2738元。

第二个变化是进一步完善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确定机制。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按照同一年度本市城镇类的城镇低保标准确定。2016年7月1日后,按年度正常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所在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当年7月起或发放首月起调整至所在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根据现行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发放额的标准是300元/月。(何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