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提高

24.06.2014  11:55

  日前,省民政厅印发《201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相比于去年,今年全省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均有所上升。

  去年,广东省率先在全国建立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每年由省政府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制定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各地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广东省按各地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将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设立划分为四类地区:第一类是广州、深圳;第二类是珠海、佛山(含顺德区)、东莞、中山;第三类是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不含所辖县);第四类是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江门列入三类地区以外的市、肇庆市所辖县。

  今年,第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600元、530元,分别比去年上升60元、53元;第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均为500元,分别比去年上升90元、102元;第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400元、310元,均比去年上升56元;第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和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370元、230元,分别比去年上升95元、45元。今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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