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22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吹风会了解到,广东在全国率先开展法规清理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将对不符合改革要求的法规进行废止和修改。据了解,对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将分三步开展,此次34项法规的废止和修改提交审议将是法规清理的第一步。其中有17项涉及行政审批规定。建议废止的四项地方性法规包括《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等。
委托四高校清理地方法规
地方性法规的全面清理工作于去年12月启动,省人大常委会委托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大学四个立法咨询和服务研究基地对现行有效的214项地方性法规,按经济类、行政类、社会类三方面进行清理,至2014年5月,各基地提出了详细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研究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认真研究基地清理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总体清理建议。其中,建议打包废止10项,部分修改49项,全面修改41项,待新条例或国家有关规定出台时予以废止4项,保留110项。其中,建议废止的法规条例的依据和标准是法规条文已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或已被后来制定的上位法涵盖,不符合广东省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与全面深化改革不相适应。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牧表示,以立法推动改革,立法决策需要与改革决策相同步、相适应,因此必须加强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对立法未覆盖的要尽快立法、对不符合改革要求的进行废止和修改,广东在全国率先开展法规清理工作。
41项法规将面临全面修改
据介绍,本次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将根据实际情况分三批循序渐进地开展。对经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后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的34项法规,将提交23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拟打包废止《广东省资产评估管理条例》等4项地方性法规,打包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30项地方性法规。在打包修改的30项法规中,涉及行政审批规定的有17项,涉及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有13项。
此外,对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再进行一揽子修改或废止的25项法规,在充分研究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拟提交11月份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已列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进行全面修改的《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等33项法规,以及虽未列入立法规划和计划,但经研究需要全面修改的《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等8项法规,建议按照轻重缓急,分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