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拟规定:食品摊贩摆在哪里

24.09.2014  11:55

  9月23日,《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明确,食品摊贩摆在哪里以及允许摆摊的时间段,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在征求街坊的意见后划定。

   ●●摆摊区域、时间应向社会公开

  小吃摊档摆在哪里由谁说了算?草案修改稿将食品摊贩分为划定区域摊贩和临时指定区域摊贩。划定区域相对固定,临时指定区域是在划定区域外,根据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情况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草案修改稿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何德尧解释,指定临时区域和时段的原则是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但具体设立在哪还得看具体情况。

  草案修改稿还规定,指定区域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还要加强日常巡查,出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划定区域、临时指定区域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具体位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小摊贩不得卖凉菜、刺身

  草案修改稿的一大亮点是把食品小作坊生产范围的“许可管理模式”修改成“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草案修改稿规定,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婴幼儿食品、保健品、散装酒等食品,但具体的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何德尧指出,许可管理模式存在“挂一漏万”的可能性,许可管理模式难以列举穷尽。在负面清单之下,只要目录里面没有的,就可以生产。

  同时,草案修改稿明确了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以及切开再行销售的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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