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民发〔2014〕58号

21.05.2014  11:29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委),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发〔2012〕45号文、粤府〔2012〕142号文精神,解决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突出问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省政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4〕30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省政府《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粤府函〔2012〕45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粤财行〔2012〕210号)以及《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的通知》(民办发〔2014〕8号),现就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社会救助等民政业务服务人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社会救助等民政业务服务人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底线民生工作,将提高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列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将底线民生落实情况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提拔任用的重要考核内容。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底线民生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粤府〔2013〕111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底线民生工作,落实必要的工作力量,提高民政业务服务水平,切实解决由于基层工作力量不足而导致困难群众求助无门、“关系保”、“人情保”、“错保漏保”等社会反响强烈问题的发生,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基层社会救助等民政业务服务力量,确保省委、省政府底线民生政策落实到位,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管得住”、救助对象“保得准”、补助资金“用得好”,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建立社会救助等民政业务综合服务平台

  (一)设立社会救助等民政业务服务窗口。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要在现有政府办事大厅、综合性服务窗口,设立民政业务服务窗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等民政业务综合性服务平台。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向困难群众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上门帮助失能、半失能困难群众申请办理相应社会救助,及时了解、汇总上报社会救助对象的困难和诉求;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或转办服务,承担救助申请家庭入户核查、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化管理、定期入户复核等具体事务;负责社会救助人员和家庭的档案建立、统计、汇总和更新等工作。

  (二)确保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开展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的专职工作或服务人员。原则上各市、县(市、区)应指定1-3名社会救助专职工作或服务人员,各乡镇(街道)至少要指定1名社会救助专职工作或服务人员。现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的地区,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解决社会救助服务人员。

  (三)落实购买服务经费保障。各地要优先完善社会救助经费保障机制,社会救助工作和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各地可按照粤财社〔2013〕93号文要求,从财政安排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中支付,并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经费。

  三、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聘用社会救助专职服务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各市、县(市、区)按照“统一招聘、统一管理,乡镇(街道)使用”的模式,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要聘请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计算机操作和基层情况,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一定的工作能力,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资格的社会人员可优先考虑,在乡镇(街道)工作的社会救助购买服务人员同时接受乡镇(街道)的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购买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工作实绩考核,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工作要求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尽快组织实施,抓紧落实,务必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从2014年起,省将把各地落实社会救助专职工作或服务人员情况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对不落实的地区,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