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律师业合作新办法即将生效

14.08.2014  11:50

  中新社广州8月13日电 (陈启任 刘洪群 朱雪峰)记者13日从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获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和《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下称“两个办法”)将于2014年9月1日生效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业合作先行先试再跨出新的一步,中外客户能获得更便捷的高质量跨境法律服务。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处长陈建表示,“两个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CEPA补充协议八关于“密切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和CEPA补充协议十关于“在广东省进行试点,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两项开放措施,根据司法部的授权组织起草和制定。

  据介绍,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允许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分别派出律师和出资,以合伙联营形式共同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为中外客户提供境内外法律服务。《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内地律师事务所和派驻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的律师的条件及备案审查程序。

  广东省司法厅称,“两个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加强业务合作,更好地面向中外客户提供便捷和高质量的跨境法律服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