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推进粤湘流动人口信息全面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05.05.2015  21:19

粤卫〔2015〕37号

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湖南省各市州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广东、湖南两省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全面深化粤湘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区域协作的协议》,现就推进粤湘流动人口信息全面对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粤湘流动人口信息全面对接工作的重要意义
      粤湘流动人口信息全面对接是在国家PADIS系统的框架下,根据紧密型区域协作工作需要,互相开放全员人口数据库信息接口,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跨省实时查询、互动、监测和统计汇总,重构区域协作的流程和协作机制,对提升粤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为促进两省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提供人口信息支撑。两省全员人口数据对接开辟了新的信息渠道,有利于两省卫生计生部门准确掌握人口流向、规模和结构,不仅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带来便利,同时也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决策提供更加精准的人口信息支撑,为加强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为方便基层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提供有效手段。通过信息的高度共享,流入地可以获取流入人口全面的基础信息,流出地可以获取流出人口的精准流向信息,双方的服务管理信息可以实时互通互动,不仅能提高基层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更能为规模庞大的流动人口开展精准服务和管理提供有效手段。
      (三)为方便群众办证,促进民生服务提供有力保障。通过两省信息对接,现居住地为湘籍流动人口提供异地办证服务,发放《广东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证明》(以下简称《登记证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或《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同时还可以促进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免费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孕情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各项卫生计生公共服务,切实维护群众权益,有效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生活。
      二、工作目标
      通过搭建两省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省际信息快速响应机制,不断深化“以信息互通为前提、以基层组织良性互动为基础,以区域协作联络员为纽带、以层级监管为保障”的粤湘区域协作模式,进一步完善“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根据机构改革和业务发展的需要,逐步将流动人口健康档案、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医疗保险的异地结算等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纳入信息共享与互动的业务流程,全面实现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
      三、工作内容及双方职责
      (一)信息查询与引用建档。
      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可以通过对接接口对流动人口的个案进行查询,并调用对方档案信息来完善本地流动人口信息。查询的方式包括身份证、户籍地+姓名、户籍地+姓名+配偶姓名三种方式。建档完成后,系统自动向对方发送协查信息,另一方予以核查反馈。两省用户还可以通过接口查询对方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二)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的办理与查验。
      电子婚育证明的发放对象为18—49岁成年流动育龄妇女。由户籍地将其婚育信息上传至国家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生成电子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询打印,输出的电子婚育证明与本人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现居住地工作职责:为流动人口提供电子婚育证明查询、打印服务。如对象因务工、办理入园入学、积分入户等原因需要打印电子婚育证明的,可以携带身份证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或授权的镇级政务综合服务中心申请打印。基层工作人员根据身份证信息登录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查询、打印输出电子婚育证明,并加盖证件专用章。电子婚育证明一般情况下要现场办结,如在国家数据库中查询不到证明信息,或查询到的子女人数、节育记录等信息与现居住地掌握情况有出入,以及当事人对查询到的信息不予认可等情况的,现居住地应向当事人说明缓办原因,记录下当事人联系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向户籍地发送协查请求进行核实,收到户籍地核实信息后及时答复当事人。在流动人口电子婚育证明试点期间,除湖南籍流动人口外,户籍为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湖北、重庆、四川、青海等10个省(市)的流动人口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申请打印电子婚育证明。
      户籍地工作职责:户籍地乡(镇、街道)负责流出育龄妇女的信息采集与更新,省级负责每月从全员数据库中提取成年流动育龄妇女信息,导出并上传至国家数据库,生成电子婚育证明供各地查询、使用。广东省工作人员反映电子婚育证明数据库没有相关对象记录或对记录信息有不同意见的,户籍地工作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加以核实并答复现居住地,确属遗漏或信息错误的及时建立、修改人口档案,在下月更新时上传到国家数据库。
      (三)一孩生育登记服务办理。
      双方均为湖南省户籍,或女方为湖南省户籍男方为广东省户籍,在广东省现居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拟在现居住地生育一孩、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在怀孕后可根据需要在现居住地申办《登记证明》或《服务证》。
      现居住地工作职责:为流动人口提供一孩生育登记服务。基层单位受理办证申请后,通过粤湘接口查询湖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进行初步核实,然后通过PADIS接口向对方发起一孩生育登记协查,接收到户籍地反馈信息后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办理《登记证明》或《服务证》,并发放到人。办证后,系统将自动向户籍地发送一孩生育登记通报。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办理应自受理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户籍地没有按时反馈协查信息的,应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在第6个工作日办理。除办理期限和办理程序有所变化外,所需证件(另请当事人提供近照2张)、办理机构、申请表和承诺书样式等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2〕83号)要求执行。
      户籍地工作职责:户籍地在收到现居住地提交的一孩生育登记协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反馈;收到一孩生育登记通报后,及时接收并更新本地数据库。
      现居住地发放的《登记证明》或《服务证》在广东省和湖南省境内均有效。群众可凭此证办理产检分娩、生育保险、积分入户等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婚育情况证明的业务或服务。办理《服务证》的,现居住地可在之后的服务管理中继续用该证件登记管理该对象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有关计划生育情况。
      (四)服务管理信息的协查与通报。
      湘籍流动人口在广东省现居住地有怀孕或生育等重要信息变更时,现居住地应及时将怀孕信息或出生信息录入系统中,系统将自动向对方发送通报信息。户籍地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接收引用通报信息并更新本地档案;如不属实的,可以拒绝接收信息,并与现居住地做好沟通工作。
      原有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转发的协查信息(包括基础信息、配偶信息、婚育证明信息、独生子女证信息、避孕状况、子女信息、生育政策属性、怀孕政策属性,一孩生育登记等)和通报信息(包括一孩生育登记通报、避孕节育信息通报、手术信息通报等),继续按原有方式处理。同时,经两省约定,现居住地可以通过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向对方发送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协查信息(协查项选择“其他”),协查内容按以下内容填写:“请提供该对象违法生育时间和地点、性别和孩次、征收主体、计征基数、征收标准、应征收金额、已征收金额、是否立案或结案等信息”,户籍地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业务工作进行部署,要强化与综合治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统一有关计划生育证件证明的查验口径,加强督查指导,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地要加强方便群众办证政策的宣传,促进惠民政策的落实。要加强基层信息技术队伍建设,加强层级业务培训与指导,切实提高队伍整体业务能力和技术操作水平,确保粤湘流动人口信息对接系统的全面应用。
      (三)加强经费保障。两省要加强流动人口免费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工作的经费投入,将流动人口比照常住人口的投入标准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落到实处。省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继续做好系统对接后的卫生计生领域的后期业务开发应用工作,确保项目经费投入到位。
      (四)加强联络站建设。湘驻粤联络站是粤湘区域协作的桥梁和纽带,为推进两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两省将进一步加强联络站的建设,强化联络站的工作职能和工作保障,发挥在典型个案的信息核查、特殊个案的现场处理、违法行政案件的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便民维权等方面的联络协调作用。
      (五)加强监督考核。两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托信息系统,建立层级监控体系,对工作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及时纠正区域协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情况。将各级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年度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不及时接收或反馈信息、不按规定为流动人口办理相关证明证件、不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出具假证明证件的典型个案予以通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