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587号

01.07.2014  04:0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5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杏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曼莉。

再审申请人陈杏环因与被申请人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塑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杏环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如下:申请人是被征地人员,根据用地单位被申请人佛塑公司于1988年与其签订的征地协议,佛塑公司应为其安排工作,支付安置补助费,但被申请人佛塑公司一直未履行协议,若其能将安置补助退回村里,申请人可享受股份制分红,或者购买村里出售的土地,因佛塑公司一直拖延不给,导致申请人损失惨重,应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其每月基本生活费,随工资、物价调整计算至支付之日止,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元。

本院认为:因用地单位佛塑公司未履行于1988年5月3日与陈杏环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未为申请人陈杏环安排工作,也未依约支付基本生活补助费、安置补偿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协议未对迟延履行的后果进行约定,一、二审按协议约定计算其基本生活补助费、安置补偿费分别为1320元、5760元,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已经对陈杏环实际所受损失予以了考虑。

综上所述,陈杏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杏环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申良洪

代理审判员       洪望强

代理审判员       郭尔绚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范怡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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