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408号

29.07.2014  16:2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简晓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宪忠、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学军,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廖新志、沈绮,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快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下称快速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知民初字第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珠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控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快速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四川快速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四川快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四川快速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快速公司声称四川快速公司对其商标侵权行为“遍及全国”,不但提供所谓有关珠海电梯侵权的证据,还提交了所谓有关海南、广西等多地电梯侵权证据。但原审法院以偏概全,在原审裁定书中仅提及快速公司提供的有关珠海电梯证据保全公证,而对快速公司此外同时主张四川快速公司在其他诸多地方都有侵权行为视若无睹,并由此妄断本案侵权行为地即为广东省珠海市以及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属认定错误。鉴于快速公司诉称四川快速公司在本案中有多个侵权行为地且都不存在查封扣押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快速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快速公司以其是“EXPRESS”注册商标在中国的合法使用人,四川快速公司擅自在未授权地区销售标有“EXPRESS”商标的电梯,且在与注册商标人奥的斯电梯公司签订的《EXPRESS商标和商号许可协议》被依法终止后,仍然使用 www.sc-express.com 域名及使用“快速/Express”作为其中英文商号,并在电梯的销售宣传经营中作出虚假陈述,企图误导相关公众。四川快速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快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快速公司起诉时提供了(2013)粤广海珠第31782-31789号八份公证书,以证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对广东省珠海市粤海东路银都大厦被控侵权的四台电梯及珠海市鸿鹄街金鸿利嘉阁被控侵权的十四台电梯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快速公司起诉时提供的证据初步表明,广东省珠海市为被控侵权电梯的使用地,可认定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控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虽然四川快速公司上诉主张本案有多个被控侵权行为地、本案应由其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快速公司可以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因此,四川快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四川快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

审  判  员      何晓敏

代理审判员      符  容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耿丽丽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

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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