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410-1415号

29.07.2014  16:2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410-1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奥威龙骏业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吴菊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英,女,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奥威龙骏业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下称奥威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海英侵害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六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8-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六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奥威龙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马海英被控侵权产品的购买地亦在广东省深圳市,因此,广东省深圳市既是六案被告的住所地,亦是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六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奥威龙公司要求将本六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奥威龙公司对本六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奥威龙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六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马海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六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奥威龙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六案拥有管辖权。奥威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奥威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

审  判  员      何晓敏

                                          代理审判员      符  容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耿丽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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