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4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于志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尚优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尚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阳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6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专利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九阳公司诉称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者均为尚优公司,而尚优公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即佛山市为被告住所地,故原审法院属享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尚优公司提出本案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无法律依据,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尚优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尚优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九阳公司提交《公证书》以证明尚优公司的侵权行为,其所公证的内容为物品收货地为深圳市。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与本案公证行为有直接联系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才能更有利于调查事实原委,准确适用法律。因此,本案依法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九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2013年11月13日,九阳公司以其第ZL201130043154.6号专利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为豆浆机(D30D),尚优公司在同一种商品豆浆机上使用九阳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尚优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九阳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豆浆机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维权支出的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九阳公司是以尚优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被告尚优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尚优公司虽然主张被控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九阳公司有权选择向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裁定驳回尚优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尚优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孟浪
审 判 员 何晓敏
代理审判员 符 容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耿丽丽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