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行申字第93号

25.09.2014  18:5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014)粤高法行申字第93号

刘凤珍:

你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中中法行终字第97号行政裁定和(2013)中中法审监行申字第1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以被申请人没有告知你诉讼权利;你在《停访息诉承诺书》、《保证书》上签名,不是你真实意思,是在被申请人误导下的签名,该承诺书和保证书无效;你信访、投诉期间应构成诉讼时效延长,你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二审没有开庭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未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本案中,你在2011年4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后,就被申请人接报后未派警员到场处理和要求行政赔偿事宜,你一直与被申请人协商解决,并于2012年9月14、25日签署了《停访息诉承诺书》和《保证书》,向被申请人承诺保证得到救助后,不再就该事故信访、诉讼和提出任何诉求,愿意彻底停访息诉。上述事实,反映了对涉案被申请人未派员出警行为和行政赔偿纠纷一事的起诉和处理,你与被申请人已协商解决,你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是清楚的。故最迟于2012年9月14日你就应当知道被申请人是否已履行法定职责和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你不服应当依法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于2013年3月7日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你称不知道诉讼权利,理由不成立。你认为信访、投诉期间应构成诉讼时效延长及《停访息诉承诺书》、《保证书》上签名不是你真实意思,是在被申请人误导下的签名,该承诺书和保证书无效,因信访、投诉事项不属于不可抗力耽误法定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且本案没有反映你在《停访息诉承诺书》、《保证书》上签名是被申请人误导的证据,你的上述主张,理由亦不成立。至于二审没有开庭,原审法院未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和本案系裁定驳回起诉未进入实体审查的情况,二审实行书面审理及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没有违反程序。因此,原审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你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意见,理据不足。

综上所述,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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