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784号

25.09.2014  14:3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7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少武,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沛英,女。

委托代理人:梁少武,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云浮市市区府前路行政中心政府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卓志强,市长。

委托代理人:吴锦灿、梁剑宁,均为该市政府法制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梁少武、李沛英因诉被上诉人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不服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云中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罗定市罗城镇人民北路188号房屋的原所有权人是黄益昌等人,1992年8月8日,罗定市人民政府对该房屋颁发了粤房字第1396628号《房屋所有权证》。188号房屋的东墙与190号房屋(当时所有权属榃滨供销社)的西墙是众墙,长26.47米,门面宽4.05米、中后宽4.25米、后面宽4.38米。1995年,黄益昌等人将188号房屋转让给黄汉勋,罗定市人民政府于1995年12月21日颁发了粤房地证字第0167004号《房地产权证》给黄汉勋,该证记载的房屋情况和附图的内容与粤房字第1396628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相同。2003年4月,黄汉勋将188号房屋赠与给彭小娟,罗定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颁发粤房地证字第0251319号《房地产权证》给彭小娟,该证记载的房屋情况和附图的内容与粤房地证字第0167004号《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相同。彭小娟取得188号房屋所有权后对该房屋进行拆旧建新。2006年12月7日,罗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彭小娟的变更登记申请,对拆旧建新后的188号房屋颁发了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给彭小娟,该证记载房屋东墙为自墙。

2000年6月,梁少武、李沛英夫妇向榃滨供销社购买罗定市罗城镇人民北路190号房屋。2000年7月19日,罗定市人民政府颁发了粤房地证字第0175975号《房地产权证》给梁少武、李沛英,该证记载房屋西墙为自墙和众墙,该证附图显示西墙与188号共墙。

2009年8月7日,梁少武、李沛英以罗定市人民政府颁发罗定市罗城镇人民北路188号房屋《房地产权证》给彭小娟没有合法依据为由,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罗定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彭小娟的罗定市罗城镇人民北路188号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在起诉状事实和理由部分,梁少武、李沛英认为罗定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彭小娟的粤房地证字第0251319号《房地产权证》已经被注销,梁少武、李沛英诉请撤销的是彭小娟持有的现在仍然有效的《房地产权证》,而不是已经被注销的粤房地证字第0251319号《房地产权证》。2009年8月20日,梁少武、李沛英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交明确诉讼请求申请书,明确其诉讼请求为:撤销罗定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彭小娟座落于罗定市罗城镇人民北路188号房屋的有效的《房地产权证》。云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09)云区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维持罗定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12月7日颁发给彭小娟的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梁少武、李沛英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的请求是:撤销原判,撤销罗定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彭小娟的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原审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云中法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维持了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云区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2013年10月9日,梁少武、李沛英以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附图登记错误、应予更正为由,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1、粤房地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附图更正为原门前4.05米,中后4.25米,后4.38米,长26.47米。2、粤房地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附图原多占0.20×26.47米的巷归属梁少武、李沛英。2014年1月7日,云浮市人民政府对该复议申请作出云府行复[2013]17号行政复议决定,以涉案房地产登记发证行为的合法性已经人民法院作了实体审理为由,驳回了梁少武、李沛英的行政复议申请。梁少武、李沛英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梁少武、李沛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2014)云中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按梁少武、李沛英撤回起诉处理。

2014年4月1日,梁少武、李沛英以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中的《罗定市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申报不实、罗定市精精房屋测绘所附图、《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有错,应予更正为由,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1、确认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中的《罗定市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申报不实、罗定市精精房屋测绘所附图、《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有错;2、限期以粤房地证字第0251319号《房地产权证》中的罗定市精精房屋测绘所附图尺寸、界址形状为准,更正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中的罗定市精精房屋测绘所附图尺寸、界址形状等,更正后多的部分归属梁少武、李沛英。云浮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日作出云府行复[2014]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罗定市人民政府颁发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已经法院审查并判决,梁少武、李沛英已经提出过复议申请为由,认为梁少武、李沛英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对梁少武、李沛英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梁少武、李沛英不服云浮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云府行复[2014]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云浮市人民政府应否受理梁少武、李沛英的复议申请,云浮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云府行复[2014]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2009年8月7日,梁少武、李沛英以罗定市人民政府颁发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云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对罗定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核发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时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2009)云区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维持罗定市人民政府颁发给彭小娟的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2013年10月9日,梁少武、李沛英以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附图登记错误、应予更正为由,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附图更正为原门前4.05米,中后4.25米,后4.38米,长26.47米。2、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附图原多占0.20×26.47米的巷归属梁少武、李沛英。云浮市人民政府对该复议申请作出云府行复[2013]17号行政复议决定,以涉案房地产登记发证行为的合法性已经人民法院作了实体审理为由,驳回了梁少武、李沛英的行政复议申请。2014年4月1日,梁少武、李沛英又以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中的《罗定市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申报不实、罗定市精精房屋测绘所附图、《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有错,应予更正为由,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1、确认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中的《罗定市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申报不实、罗定市精精房屋测绘所附图、《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有错;2、限期以粤房地证字第0251319号《房地产权证》中的罗定市精精房屋测绘所附图尺寸、界址形状为准,更正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中的罗定市精精房屋测绘所附图尺寸、界址形状等,更正后多的部分归属梁少武、李沛英。梁少武、李沛英的上述两次复议申请的请求虽然文字表达上不完全相同,但都是以罗定市人民政府颁发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的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有错为由,要求以粤房地证字第0251319号《房地产权证》中的罗定市精精房屋测绘所附图尺寸、界址形状为准予以更正,更正后多出部分归属梁少武、李沛英。因此,云浮市人民政府以罗定市人民政府颁发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已经法院审查并判决,梁少武、李沛英已经提出过复议申请为由,认为梁少武、李沛英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作出云府行复[2014]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对梁少武、李沛英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梁少武、李沛英认为其既不存在重复申请,也不存在就同一事实重复起诉,请求撤销云浮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云府行复[2014]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由云浮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梁少武、李沛英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梁少武、李沛英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本案事实是上诉人房屋与188号房屋相邻,188号房屋拆建时占用了我方土地。本案从2003年起历时6年至今未得到解决。彭小娟在罗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罗定市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四至申报不实。在《罗定市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表格中的“东墙及邻户有无异议”栏签:“无异议”“梁少武”。经文字司法鉴定,是假冒梁少武笔迹。将粤房地证字第0251319号《房地产权证》中的罗定市精精房屋测绘所附图屋前由4.05米变更为4.25米、屋后由4.38米变更为4.58米,长为26.47米,属测绘部门滥用职权。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中的《罗定市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图登记,改变了粤房地证字第0251319号《房地产权证》附图界址形状,已造成《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中的查丈、计算面积、测绘界址、形状错误,致使房屋测绘审核意见表的经办意见、初审意见、审查意见错误。二、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是不服云府行复[2014]7号行政复议决定,在本案的复议中被申请人是罗定市人民政府,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中的《罗定市房屋四面墙界申报表》申报不实和罗定市精精房屋测绘所附图、《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有错,没有依法更正。上诉人在另案不服云府行复[2013]17号行政复议决定与本案不同。上诉人曾于2009年8月7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是罗定市人民政府,诉讼事实是不服云府行复[2009]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诉讼请求与本案也不同。综上所述,罗定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登记工作有错,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由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行政复议。

被上诉人云浮市人民政府答辩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查,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上诉人梁少武、李沛英于2009年即针对罗定市人民政府颁发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提起过行政诉讼,该房地产证经一、二审判决予以维持。2013年梁少武、李沛英又针对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提起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复议驳回了梁少武、李沛英的复议申请,梁少武、李沛英针对该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后按撤诉处理。本案中梁少武、李沛英再次以粤房地证字第C3836837号《房地产权证》有错为由提起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依据上述规定,罗定市人民政府对其涉案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正确,梁少武、李沛英上诉主张其复议申请不属于重复申请不符合事实,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撤销涉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梁少武、李沛英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伟明

代理审判员      郭琼瑜

代理审判员      窦家应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严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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