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或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超额取水40%需加收3倍

21.08.2014  14:46

广东或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相关办法征求意见

新快报讯 记者董芳 通讯员任宣报道 昨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官网上登出,征求民众意见。《意见稿》中增加对“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的规定,若超计划或者定额取水40%以上则加收3倍水资源费,且取水单位或个人要暂停取水,限期整改。

意见稿》中补充了建立水权制度的内容。农委此前指出,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开展水权交易,国家也把广东省作为南方丰水地区水权交易工作的试点,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工作迫切需要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于是《意见稿》中增加了“水资源使用权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水资源使用权转让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条款。

为进一步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稿中增加了关于“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的条款。规定“除水力发电外,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部分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不足2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20%以上,不足40%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计划或者定额取水40%以上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以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

同时《意见稿》鼓励使用污水处理回用水,规定“直接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

意见稿》中还强调做出决定时要听取公众意见,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水资源规划、拟订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效率指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以及制订水量分配方案、行业用水定额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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