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年度十大调解案例⑦:买口罩机引发纠纷,调解员以合同法促成买卖双方和解 ​

12.01.2021  04:54

欧某于2020年4月1日从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一台KN95口罩机,在后期使用过程中,要求该公司进行技术改造,以便生产不同类型的口罩。在自行改造之后,欧某一方因操作失误造成设备部件损坏,口罩无法正常生产,随后欧女士要求该公司进行维修,公司因设备部件市场缺货而无法及时修理,致使欧某资金周转不灵无法支付工人工资。随后,欧某于2020年5月12日到该公司协商退货事宜并且要求退还之前支付的全部定金总计40万元人民币,但该公司不同意退货,并声称与欧某的购销合同关系不存在,双方产生争议,自愿到某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调解。

调解过程

购买口罩机引发纠纷 调解员释法促成和解

2020年5月12日,双方当事人来到某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调解。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细致地了解事情的起因、经过。

经调解员的了解,当事人欧某与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欧某购买的机器设备经该公司加工制造,欧某要求公司提供的口罩机为全自动生产,但欧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设备无法实现公司所说的全自动生产,遂自行改造;另欧某要求公司修理设备故障,因公司未能及时购买到零部件,遂导致设备无法修复,欧某口罩订单被迫取消,大量原材料无法加工,生产亏损,员工工资无法结算,因此欧某要求退回口罩机,并退还之前支付的全部定金四十万元。该公司则提供了口罩机供货清单,并附带一份设备验收检验报告,声称,口罩机生产过程中系员工违规操作损坏,后期维修由于零部件无法购买,公司也无办法维修,现欧某在前期已经生产了部分口罩情况下,退回已经损坏的设备,不符合双方购买合同有关规定,因此该公司不接受欧某的退回要求。在了解该案件事实的基本情况之后,调解员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

询问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调解员意见为:公司已经及时履行合同,但是履行瑕疵,未按照约定提供全自动口罩机,同时,未附带产品操作使用说明书及质量检修报告。作为买受方,欧某一方操作失误造成设备部件损坏,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口罩无法正常生产,同时,已经损坏的口罩机已投入使用,退回损害的机器不符合合同约定。对此,双方需再进行沟通协商。

调解员认为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以及提交的材料,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约定不明,应该如何处理?

经过人民调解员进行合同法等法律知识普及,以及对该事情的分析讲解,双方意识到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相关知识。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退还一定定金数额,随后双方自愿地签订人民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做好合同约定 可以取得合同履行的主动权

在经过驻所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由东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欧女士定金22万元,并于当日返还到位。后经调解员回访,当事人非常满意此次的调解。

合同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在该案例中,公司在合同上并无法人签字或盖章,但存在交易事实,这对买卖双方来说,都需要承担法律风险。另外,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在双方合意的过程中,对合同内容加以协商确定。而在此案例中,双方并没有对合同细节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清楚设备保修细则,且公司并未附带产品操作使用说明书及质量检修报,也未规定买卖双方各自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对于买卖双方来说,做好约定,可以取得合同履行的主动权,避免在履行期间不利的法律地位。最后,在合同中,双方应合意违约责任,防范一方的问题所带来的合同履行不能、履行瑕疵的情况。

申报单位

东莞市大岭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连平派出所人民调解室

文字:李金健

编辑:李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