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约车怎么改?六成意见认为应纳入管理

10.11.2015  15:15

中新网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 李金磊)出租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9日结束,交通部10日早晨发布征求意见情况显示,专车问题最受关注。其中,“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反馈823条意见,约60.4%的意见认为网约车应纳入管理,而车辆性质是否更改引发争议较大,支持和反对的意见比例相差无几,在相关846条意见中,52%的意见认为网约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但应适当延长报废年限。

资料图。张斌 摄

约6成意见认为专车应纳入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于11月9日24时全面截止。

交通运输部10日发布征求意见情况显示,一个月内共收到有效意见5008件。通过拆分处理,共梳理出意见6832条。其中,仅简单表示支持或者反对的态度性意见共903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共5929条。

经汇总梳理,各方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十二个方面。记者注意到,在公布的意见汇总中,专车问题成为焦点。其中,“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网约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以及“网约车计价器、标识、现有存量过渡等其他问题”最受关注,分别征集到1022、1020、1060条意见和建议,也是十二方面中意见和建议过千的三个方面。

关于网约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的问题,共收到意见和建议823条,其中497条(约占60.4%)认为应纳入管理,326条(约占39.6%)认为不应该纳入管理。也就是说,超6成意见支持网约车纳入管理。

支持者认为,网约车本质上就是出租汽车服务,互联网只是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网约车不是拼车,是一种新型约租车模式,无关“共享经济”,涉及全体使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人的效率与公平,这是政府必须制定适当管制措施的依据与基本出发点;为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互联网+交通健康有序发展,必须纳入政府监管;网约车发展过程中暴露了主体责任不清、不公平竞争、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亟需监管。

反对者则认为,网约车是市场自发形成,政府应尊重市场优胜劣汰规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的公平与法治;网约车经营服务是网络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汽车的思维对待这种新兴产业;网约车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是区别于传统出租汽车的一种新业态。

资料图:市民在北京西客站出租车候车点准备乘车。中新社发 侯宇 摄

过半意见认为专车应登记为“出租客运”

网约车车辆性质是否应登记为“出租客运”,这是方案中引发争议较大的一条。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而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这意味着要想从事“专车”,就需要改变汽车的使用性质,报废年限就变成了8年。

对于这一问题,交通运输部共收到意见846条,其中,440条意见(约52%)认为网约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379条(约45%)认为不应该,还有人建议应创设新的一类“网络预约车辆”性质。

认为应该登记为“出租客运”的意见认为,中国对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的区分管理,两者在车辆的安全检测、驾驶技能、报废年限以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不同;网约车和巡游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都应当登记为“出租客运”;应结合网约车特点修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适当延长报废年限。

反对者认为,私家车从事运营符合“共享经济”,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有利于促进就业;相比于巡游车,网约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8年报废不合理,也造成资源浪费。

另有27条意见和建议认为,应创设新的一类“网络预约车辆”性质,制定符合网约车特点的报废标准。理由是,应以互联网思维定义一种新的车辆性质,界于“营运车辆”与“私家车”之间,或可单独定性为“网络预约车辆”,以一套新的报废标准确定报废年限。

拿几十万元置办的高级汽车寿命打折,这可能让一些私家车主感到心理不平衡。不过,全职专车司机刘强却甘愿“被打折”。

“这一步迈出来,起码咱专车能有一个合法身份。”刘强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之所以愿意如此,根本原因是自己已将开专车看成一份工作,不想丢掉这个“饭碗”,否则他将面临再次下岗的命运。

资料图  中新社发 韦亮 摄

超6成意见认为专车司机应取得从业资格证

“强制报废期变成8年对于我倒是无所谓,但问题是我不想成为职业司机,任务完不成就会被降级甚至取消资格,或者过一段时间就要接受考核,我受不了”。北京的夭师傅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他正打算离开专车行业。

根据新的改革方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交通运输部共收到意见和建议205条,其中126条(约占61%)认为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上述意见的理由是:驾驶员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是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手段;从业资格是政府对于驾驶员提供客运服务相关从业技能的基础认证,如由平台企业自行把关,则缺乏公信力;驾驶员无序进入,乘客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鉴于网约车提供差异化服务,应当规定网约车驾驶员条件应高于传统行业;细化相关规则,如“对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的从业人员实行终生禁入等”。

“认为网约车驾驶员不需要取得从业资格证”者则认为,网约车服务模式下,乘客在乘车之前即可以在信息平台上得知车辆及驾驶员信息;驾驶技能并非高要求的专业技能,没有必要设置准入门槛,而且网约车驾驶员大都为兼职,实行从业资格会挡住一大批人;网约车平台对驾驶员的审核已形成一定体系;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评价结果由乘客决定,并能够实现事后追溯,可以由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监管驾驶员。

对于是否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4条,其中,45条(约占70%)认为不宜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可能只是经济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一刀切”;对于轻资产模式下的网约车平台企业,要求其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将增加经营管理成本,改变了轻资产的互联网模式。

另外19条认为“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和建议指出,不论巡游车还是网约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都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驾驶员应依法享受保险、休假权等劳动权利,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