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随意开车门致摩托车主2级伤残被判赔73万

13.05.2015  12:10

  梅州网讯  乘车人下车前必须观察车外情况再开车门,这是驾驶常识,但总有人记不住,由此带来严重后果。兴宁市一家物流公司的员工王某正是因为下车时不注意,随手打开车门,导致一辆迎面驶来的摩托车撞在车门上,造成摩托车司机2级伤残,物流公司、车辆承保保险公司被判赔73万余元。

  2013年10月28日9时30分左右,兴宁市某物流公司的司机莫某驾驶公司的中型货车,在物流公司门口临时停放,就在副驾驶座的公司员工王某打开车门欲下车时,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正好从车旁经过,结果狠狠地撞在车门上。陈某随后被送院救治,用去医疗费170320.5元。住院期间,物流公司垫付了89297.67元费用,事故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垫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陈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挫伤等,虽经住院治疗,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同年11月18日,兴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随意打开车门导致事故发生,陈某则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的伤残程度经医院鉴定为2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陈某遂一纸诉状将物流公司、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物流公司司机莫某、员工王某告上法庭。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有关当事人陈某、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采信。被告莫某、王某系被告物流公司雇佣的司机及员工,事发时两人均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此,被告王某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被告物流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承保了事故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因此应当在承保的各项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予以赔偿。最后依照相关的计算标准,兴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共计61万元,被告物流公司赔偿伤残等各项费用120841.08元。

  (翁远明  罗苑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