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副书记:对抗组织审查就是对党不忠诚

19.11.2015  02:05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在访谈中,回应了“计划生育”退出“党纪”之疑问,阐述了党纪处分中“礼尚往来”之标准,并强调了新规纪法分开的原则。

  资料图:张军。 周瑾/视觉中国

   【财新网】(记者林子桢)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廉洁自律准则》)和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备受关注。近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线访谈中,对一些网友关心的问题作出回应。

  张军对《党纪处分条例》中,根据中共《党章》做出的一些与时俱进的修改做了阐述。比如,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中,《党纪处分条例》增加规定了“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的纪律处分条款。

  张军认为,修订后《党纪处分条例》更加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不仅表现在新版《党纪处分条例》严肃违纪行为归类、更强调严格遵守政治规矩等方面,还表现在其充实和完善了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条款。张军解释,这主要是针对现阶段违纪问题中的突出表现,在政治纪律中新增了一些违纪条款。比如:对抗组织审查,这就是对党不忠诚等。

  在此前的反腐风暴中,“领导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常常被视为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对党不忠诚的的表现,“对党不忠诚”的判词也常常和“不老实”、“欺瞒组织”相连。今年9月,中央纪委网站公布给予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开除党籍处分时亦称其“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而更早在今年年初,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召开时,特意指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严重性,提出“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行为作为审查重点,对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必须纳入依规惩处的重点内容”。

  在刚刚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在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删除了有关超计划生育的一些处分条款,这是否意味着对党员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要求“松绑”了?张军在回应中否定了这种说法。

  他解释称,此举贯彻的是纪法分开的原则,“既然国法有规定,党员就应当模范遵守。”张军强调,《党纪处分条例》不再重复规定,绝不意味着是对党员在遵守国法、计划生育方面的松绑,“如果党员违反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仍然要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予以纪律处分。

  早在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倡议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在过去的党纪处分条例中,对党员落实计划生育要求的规定也从未“松口”。

  1997年2月27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45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贯彻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6条规定:“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并不是张军第一次强调新版《党纪处分条例》纪法分开的原则。张军此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曾说过,原《党纪处分条例》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也曾强调,修订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要坚持党纪严于国法,实现纪法分开,体现党的先锋队性质。

  张军在此次访谈中详细解释了新版《党纪处分条例》如何体现纪法分开原则。

  张军介绍,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删除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比如,《刑法》中规定的投敌叛变、走私、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私分财产,甚至贩毒这样的条款。”张军说。

  但张军特别指出,删除原有的刑法已有规定的条款,绝不是说今后对这些刑法等都规定了的行为,党纪就不再过问了,“仍然要管,而且党纪要管的范围更宽,实际上也更严了。

  “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凡是触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尚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也要给予纪律处分。”张军举例称,受贿500元,贪污1000元,国法不管,但是党纪要给予处分;甚至违反国家民法、商法、行政等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也都要给予纪律处分。

  此外,张军在此次访谈中,还对《党纪处分条例》第83条和第84条提到的“礼尚往来”之标准作出解释。

  新版《党纪处分条例》第83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84条继续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应如何定义?张军表示,《党纪处分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首先规定,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其次,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纯属礼尚往来的,虽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这个’情况’就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张军说。

  今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廉洁自律准则》,其前身是2010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原《党纪处分条例》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