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过去纪委以办大案论英雄 小问题视而不见

11.11.2015  11:13

图片来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中新网11月11日电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今日指出,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从结果上看,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中央党校教授辛鸣今日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反腐三人谈》,就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进行答问。

对于改变过去同志要么就是“好同志”,要么就是“阶下囚”的状况,熊惊峰指出,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更多的是一种回归,回归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回归纪委的本职,回归党一贯的基本方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熊惊峰提出,在实践中发现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从结果上看,造成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熊惊峰表示,这些年在日常的执纪审理工作中,常常结合被审查人的经历,追问“老虎”究竟是怎么长大的?发现不少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现象的出现。通过抓早抓小,防止“好同志”变成“阶下囚”,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熊惊峰指出,在干部监督上,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习惯于把防线只设置在反对腐败上,认为只要干部没有腐败问题,其他问题就都可以忽略不计;相当一部分纪委只重视查办大案要案,把法律当作尺子,把监督执纪工作退到法律的“红线”,认为违反纪律是“小节”,无伤大雅。

正因为一些党委和纪委没有把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到位,没有把纪律执行到位,导致个别地方和部门长期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造成部分党员干部不惜违反党的纪律,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数据显示,党的十八大以来,经中央纪委审查并报中央批准,因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的中管干部共79人。其中,十八届中央委员5人、中央候补委员10人。

熊惊峰分析,从审查的结果看,他们在存在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涉嫌犯罪问题的同时,也普遍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严重违纪问题。从中管干部违纪案件也可以看出,如果不及时对他们给予严肃处理,任其发展下去,其中个别同志也可能会逐步越过法律的"红线",最终滑向腐败的深渊。

对于“四种形态”提出后有人担忧纪委从此之后不怎么查大案,熊惊峰指出,这种观点是误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误读,主要原因是有些同志在主观上错误地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就是反腐败。实际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

熊惊峰还就线索处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一是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二是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三是对线索处置跟踪、监督不到位。我们需要直面这些问题,并采取有效方法解决。

对于纪律审查的落实,熊惊峰强调,一是抓住审查重点。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将“三类人”作为主要对象,体现党纪特色,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二是改变审查方式。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对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

三是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审查时限。

四是把握处理方式。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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