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那些被误读的事儿
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外公布,引发了各界关注,却也出现了不少误读现象。那真相究竟是怎样的呢?华南理工大学纪委梳理了几条颇受关注的规定,带你扒一扒那些被误读的事儿。
这些规定,其实离你我并不远。
党员交通违法要给予处分?分情形!
疑问一:
根据《条例》第32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虽有罪但免于起诉或刑罚,或单处罚金的,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会触犯交通法规,比如醉驾、酒驾、闯红灯、超速等,是否一律都要受到党纪处分?
纪委告诉你:
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之后,所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比如闯红灯、遮挡车牌、错误转弯、错误并线、随便停车等,都是违法行为,其中有些交通违法行为还会触犯刑法。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4类行为构成犯罪:(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对于这些触犯刑律,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等判刑的,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后,还要追究党纪责任。那么,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是否都要给予党纪处分,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条例》明确,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果有“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构成要件,才会视情节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其中,第四章第29条规定:“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比如,虽然违章停车,但党员按照相关规定正常接受了处罚,则不一定会受党纪处分;但如果违章停车却拒不服从管理,导致交通事故等“影响党的形象”和“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就将面临纪律处分。
结论:
党员交通违法构成犯罪,虽可因情节轻微不被起诉,但无法逃脱党纪处分。犯罪情节严重的党员更要遭受刑事处罚。
校友会、战友会还能参加吗?看情况!
疑问二:
《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那么,以后同学聚会、战友聚餐都不能参加了吗?
纪委告诉你:
这款规定有以下三个限定: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即对象一般来说是指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包括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指的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这里要强调组织参加的是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所谓的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
此外,大家还需要注意,2013年3月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要求“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
结论:
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要注意区分该违纪行为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正常聚会活动,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是违纪。
“礼尚往来”都违规?有标准!
疑问三:
《条例》第83、84条提到,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将受到相应处分。那么,日常生活中收受亲朋好友等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是否算违规呢?
纪委告诉你:
《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日常生活中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如果“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要予以处分。
界定这个问题也很简单,所谓“礼尚往来”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另外,如果“礼”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肯定逃不出纪委的“法眼”。具体给予处分时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结论:
朋友、同学、同事间礼尚往来既不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也不能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畴。
党员不能炒股了?是误读!
疑问四:
《条例》第88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3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来,是不是说以后党员都不允许炒股了?
纪委告诉你:
实际上,这一条处分情形是有前提的,即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2001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链接 http://cpc.people.com.cn/GB/64162/71380/102565/182145/11001954.html )。根据这份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7类行为,例如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不得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等等。同时,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有严格的限制。
结论:
“党员不能炒股”是误读!党员依法投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问题。
有钱也不能任性?有限制!
疑问五:
《条例》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那么,“生活奢靡”和“贪图享乐”的定义是什么?难道党员花自己的钱不能享受好生活了吗?党员用自己家的合法收入购买豪车或者名表,算违规吗?
纪委告诉你:
这里“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党员、干部经常在高档娱乐场所吃饭,然后唱歌、喝酒或者打牌,再吃夜宵,一玩就到凌晨两三点等等,这就背离的党员的标准,也破坏了党员在人民群众心中形象的,党组织不能不管。
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
结论:
土豪不是你想当,想当就能当。党员依靠诚实劳动过富裕生活完全可以理解,但不能“有钱就任性”,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要受纪律约束。
党员超生不再被党纪处分啦?想多了!
疑问六:
《条例》删除了有关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是不是意味着对党员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要求松绑了呢?
纪委告诉你:
《条例》中之所以没有出现“计划生育”的字眼,是因为我国在2001年已经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70多条与刑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当然,纪法分开绝不意味着纪律和法律完全割裂开来。《条例》不仅在“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一章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专门设置“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一章,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使得党纪要管的范围更宽,实际上也更严了。因此,“计划生育”这一条已经有法律明文规定,党员就应当模范遵守、自觉执行。《条例》不再重复的规定,绝不意味着是对党员在遵守国法方面的松绑。
结论:
党纪严于国法。如果党员违反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仍然要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予以纪律处分。(图文/纪监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