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至2020年纳入目录新能源汽车继续免车购税
大洋网讯 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纳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纳入免税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有新技术要求
根据《公告》,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根据现行政策,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同样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公告》同时明确,2018年1月1日起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二)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三)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达到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对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提出新的要求,其中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由不低于80km提高至不低于100km,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维持要求不低于50km(工况法)或不低于70km(等速法),燃料电池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由不低于150km提高至不低于300km。还要求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保持要求不低于100km/h。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5Wh/kg。
依据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办理免税手续
《公告》要求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税务总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
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
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其他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列入《目录》车型资格的企业,取消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已销售产品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的,视事故性质、严重程度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责令立即改正、暂停或者取消免征车辆购置税申请资格等处理处罚措施。
(广报记者何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