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两男子包房组织卖淫 每次抽取50-70元

06.08.2015  11:16

  南都讯 记者张广军 通讯员卢思莹 罗舒婷 龙门两名男子组织卖淫,竟然包括未成年女孩。龙门法院昨日通告,这两名男子被以组织卖淫罪、协助卖淫罪,分别重判五年、一年有期徒刑。

  据介绍,2014年7月底起,被告人唐某与梁某、罗某(均另案处理)商量合伙经营卖淫活动。三人商议决定,以罗某承包经营的龙门县城某宾馆某房作为经营卖淫的场所,罗某负责拉关系,唐某负责场所日常经营及记账收费,安排卖淫女卖淫等工作,梁某负责拉客源和接送卖淫女,所得利润三人平分。

  两人其间先后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交易。事后查明,其中包括潘某(未成年人,1998年12月出生)、朱某(未成年人,1999年8月出生)。

  卖淫女在每次性交易后,被告人唐某从中抽取人民币50元至70元不等的“出钟费”。至案发时非法获利1.5万元,由三人平分。卖淫女出钟时,由唐某雇请摩托佬黄某负责接送到县城指定宾馆。而且黄某偶尔还介绍卖淫女卖淫,每次可得介绍费30元。

  龙门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无视国法,与梁某、罗某合伙召集多名卖淫女,且部分卖淫女系未成年人,是有组织地从事卖淫活动。构成组织卖淫罪。因此,判决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