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细则规定八类犯罪减刑假释从严

16.05.2014  09:50

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判10年牢坐6年就出狱引起社会关注。如何让减刑假释在阳光下接受监督?昨日,广东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颁布《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细则》全文将同时在广东法院网及广东省高级法院官方微博上公布。

减刑假释立案

5日内网上公示

细则》规定,刑罚执行机关应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前在服刑场所公示,人民法院在立案后5日内上网公示。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允许公示异议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参加案件庭审。

细则》还要求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要从形式审查回归为实质审理。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全面审查,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为破解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细则》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并明确不以缴纳罚金数额大小作为考量依据,以主观是否积极执行,尽力履行为衡量标准,杜绝“花钱赎刑”现象。

暴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严格把握减刑假释

除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要求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犯罪从严掌握外,《细则》针对最近发生的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广州火车站暴徒持刀砍人事件,规定对八类严重罪犯的减刑假释从严掌握,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罪犯,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累犯,毒品再犯,依法规定应从严掌握减刑、假释条件,对以上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其提请起始时间或间隔时间应延长,减刑幅度也应减少。(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