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弥补贪腐刑罚体系缺陷

25.08.2015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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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对贪污受贿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增加“终身监禁”条款,首要的目的就在于用制度封堵“提前(钱)出狱”的可能,在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

  据新京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三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意味着,因贪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虽然有可能“免死”,但由于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可能面临“牢底坐穿”。

  在司法实践中,对贪腐官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个案已日渐稀少。据媒体统计,改革开放后至十八大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官员只有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等少数人。

  而鉴于有些贪腐官员往往拥有能量强大的“朋友圈”,只要被判处死缓,那就有减为无期徒刑、进而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可能,甚至不久就能“以权赎身”、“提前(钱)出狱”、重见天日了。刑罚执行中的种种腐败行为,一方面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尽失,另一方面也纵容了腐败、加剧了官民关系的紧张。为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对贪污受贿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增加“终身监禁”条款,首要的目的就在于用制度封堵“提前(钱)出狱”的可能,在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

  这一拟修订内容也被认为与“严格和控制适用死刑”相关联。尽管多数民意对废除贪腐犯罪死刑并无松动的余地,但司法实务的方向与多数民众的朴素期待可能并不一致。通过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到极少适用死刑,再到基本不适用死刑,是近年来中国废除死刑运动的一大经验和典型路径。“严厉惩治腐败犯罪”也难以绕过“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时代大背景,完善死刑替代措施,填补刑罚执行中的漏洞,就成了当务之急。

  对于贪腐官员来说,终身监禁和死刑立即执行,哪个更严厉实难有标准答案。因每个具体的个体对生与死的理解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有人认为死刑严苛。作为刑罚体系的完善举措,终身监禁的加入,意义重大。它填补了死刑缓期执行常被异化为有期徒刑××年的尴尬。

  当然,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扩展到贪贿犯罪之外。死刑替代措施的完善,执行腐败制度预防的加强,不仅仅是贪贿犯罪的需求。另一方面,既然死刑立即执行仍为贪贿犯罪所保留,在完善死刑替代措施的同时,也别忘了死刑立即执行仍是针对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贪贿犯罪人的选项。死刑和终身监禁的威慑功能,是在中国语境中真实发生的,当然它也需要刑罚的不可避免来加以配合。严厉性与确定性,对于刑罚价值的实现缺一不可。

  相关报道见A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