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经济控制是家暴具有立法破冰意义
【茶座】
杨兴东
近日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草案》中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等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当中语言暴力和经济暴力也被作为家庭暴力的表示形式,这有别于目前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将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范围,从全国范围来看,尚属首次,极具突破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经济控制由于未被认可为家庭暴力,对其进行私力救济与司法救济也就无从谈起。现在,深圳拟将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范围,表明司法实践已经突破了民间对于家暴“家务事”的习惯认知,更多地与国际接轨。比如澳大利亚联邦法律改革委员会关于“家庭暴力”的报告中就把经济控制列入家暴的一种形式,南非《反家庭暴力法》更是明确反对经济控制这种家庭冷暴力行为。
从法治角度而言,把经济控制这种家庭冷暴力纳入治理体系,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随着人们知识文化水平的提高,家庭权益保护意识必将得到增强。新形势下的家庭关系,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很难接受类似经济控制的行为,如果不从法律上明确经济控制的家暴性质,将给时下的司法工作在公民家庭关系方面带来难题,司法部门面对这些因经济控制引发的家庭冲突,也将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一言以蔽之,如果法律落后于现实,则微小的家庭经济冲突可能会衍生出多种社会问题。
把经济控制纳入家暴范围,体现出法律治理体系对现实情况的一种追认。家暴不是家务事,它所衍生的问题,尽管发生在家庭内部,但仍是这个社会所需要解决的公共问题。针对它的治理,不仅要摒弃“家务事”思维,更要重视经济控制这种家庭冷暴力,唯有全方位地保障公民家庭权益,才能尽可能地压缩类似经济控制等家庭冷暴力的生存空间。就此而论,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地方性反家暴法规具有立法破冰意义,如能以此为实验田,探索全国立法的可行性,无疑将福泽更多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