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经营游览场所如何实现税负只减不增

17.06.2016  20:06
      (《中国税务报》2016.6.17)营改增后,经营游览场所如何真正实现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后,对于经营游览场所业务,政策并未明确规定比照某一行业征税,按照该业务性质,笔者认为其应归属旅游业。但是对旅游业一般纳税人来讲,营改增后税率由原来的5%营业税改为6%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又少的情况下,税负极可能是增加的,对于经营游览业务占比超过90%的企业,可抵扣进项少的情况下,税负增加更是明显。那么该如何实现此类企业税负真正只减不增呢? 

  在此,笔者建议:一是建议参照营业税,以政策明确经营游览场所业务比照文化业征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据此,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可比照文化业选择简易价税方法计税,即按3%的征收率征税。二是建议考虑经营游览场所业务的特殊性,直接在旅游业税目下为这类业务增设3%的税率。 

编辑:刘甫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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