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花108万元买矿机和币 结果悲剧了
现在,日子越来越好,大家手里都会有些闲钱,心里也计划着如何“钱生钱”,有人选择投资房产,有人选择购买理财产品,也有人选择把钱投入到虚拟货币交易中,随着虚拟货币的流行,与之相关的纠纷频频出现,法院会如何判决?且看今天福法君给大家带来的案例。
以案说法
近日,福田法院审理了一宗因投资买卖虚拟货币亏损引发的纠纷。
原告:被告未如约履行受托义务
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返还委托理财款
原告赵某诉称,被告郑某向他介绍购买“蒂克币”和“DK矿机”的投资机会,并承诺3个月还本。
原告赵某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委托被告购买“蒂克币”和“DK矿机”,并处理相关理财事宜,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8万元。
原告赵某认为被告郑某收到款项后,未如约履行受托义务,既没有为自己购买“蒂克币”和“DK矿机”,也没有如实告知投资事宜。被告郑某仅向自己支付了44046元所谓的“收益”后,便告知其所有的投资款化为乌有。
随后,原告赵某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要求被告郑某返还委托理财款。
被告:帮助原告在平台开通账户
和购买对应款项的矿机、数字货币
之后的投资交易均由原告本人操作
被告郑某辩称,他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他是在原告赵某的请求下,作为好意施惠帮原告开通账号和购买对应款项的矿机、数字货币,已购买的矿机和数字货币均移交给原告赵某,之后的交易均是原告赵某本人操作的,自己没有从中获利。
福田法院: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于2013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代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福田法院认为,原告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交易虚拟货币平台的注册、备案信息及合法性,在当前虚拟货币的合法性尚未明确之前,其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且本案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
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乱象若放任自流,将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
一是
投资者盲目投资将自行承担大量损失,引发社会矛盾。
1
二是
虚拟货币发行被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2
三是
形成违法金融市场,为逃避外汇管制、洗钱等金融犯罪提供便利,危害金融安全。
3
四是
扩大金融投机氛围,存在泡沫破裂风险,可能引发金融动荡,影响社会稳定。
4
对此,福田法院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
来防范虚拟货币交易带来的巨大风险:
一
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管理力度
对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或信息中介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平台,依法关停、吊销营业执照。
二
加大对利用虚拟货币从事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对于利用虚拟货币发行进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三
开展对虚拟货币相关企业的系统治理
禁止为虚拟货币提供集中交易场所和服务,采取优化金融产业政策等措施,引导相关企业有序退出,实现转型。
四
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将正确认识虚拟货币、控制理财风险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范畴,加强货币知识教育,提高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最后,福法君想提醒大家
投资有风险
理财需谨慎
请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千万不要被高利益冲昏头脑!
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GDN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