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救护车让道不能止于道德诉求
日前,深圳市公布了救护车“无忧避让”制度实施一年多以来的情况。一年以来,深圳共查处未依法避让的违法行为532宗,记录主动避让的车辆2500余辆,7个区域救护车平均到达时间有了不同程度缩短。处罚不给救护车让道的司机,在我国看起来是一种新鲜事,在发达国家却也大抵算是惯例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但如何理解“应当让行”中的“应当”,经常见仁见智。一些车主认为“应当”仅仅是道德领域的事情,不避让不过是良心受点谴责,离受处罚还“八竿子打不着”。可实际上,法律上的“应当”业已包括“必须”的概念,因此,如何落实成文法则成为了一种考验。2014年5月,深圳市交警局率先探索,协同急救中心建立了“无忧避让”制度,开展了对不依法避让执行紧急任务救护车违法行为的整治行动,同时对因避让而违法的车辆采取免罚制度。制度实施以后,深圳社会车辆对执勤救护车主动避让率明显提升,可见效果颇佳。
其实,到欧洲走一遭不难发现,“给救护车让道”早已成为一种惯例。其中,最典型的国家就是以高速不限速著称的德国。一边是高速大多不限速,一边是严格按照规矩行车,遇到救护车立即让道。德国司机考驾照前,第一关就是学会通过鸣笛声音传来的方向避让救护车,以及认识避让救护车的特定通道。而救护车在德国是享有特殊路权的,一旦鸣响警笛,在道路上其他车辆就必须避让,否则发生交通事故,救护车是免责的。“给救护车让道”不仅体现在对救护车路权的保护上,也体现在对其他车辆的惩罚上。早在1982年,德国就成为全球首个“给救护车让道”立法的国家,强制要求所有车辆为救护车让道,影响严重的,将承担高额罚款乃至被检察机关调查,处以刑罚。德国人良好的行车习惯也就因此而逐渐养成。还有一个案例就是他们对应急车道的使用:即使高速堵车,绝大多数德国车主也不会去占用应急车道,若是有人在应急车道行车,基本上会遭到集体鄙视。
道德约束是一种软约束,法律约束才是硬约束。“给救护车让道”若局限于道德领域的伸张,则难以规避“人性的弱点”,只有变成硬约束,才能更好形成遵守道路权的交通共识。人人都有道路权,这算是一种普遍权利,但在普遍权利之中,也有轻重缓急之分,保障救护车的特殊路权,是为了救死扶伤,这与某些特权车昔日无事拉警报是两个概念。因此,我们既要进一步打击滥用警报器、滥用道路特权的现象,也必须保护急需保障生命安全的救护车的道路特权。当然,警报器的拉响行为也需得到监督,无事拉警报的行为应严令禁止。医院不同于公权力机关,本身并无行政处罚权,这也导致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救护车的警报器不那么管用。从“不管用”到“管用”也需要公众有一种新的认知,得到一种新的约束,明白“给救护车让道”不是彰显道德优势,而是一种法定责任行为。
立法“给救护车让道”,惩治不让道者,久而久之,养成习惯,自然是对国民交通素养的提升。何乐而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