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统计局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告

28.12.2018  18:32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省涉外调查机构和涉外调查的管理,根据《统计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统计局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并报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予以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统计局                                   

  2018年12月27日                                 

 

 

广东省统计局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省涉外调查机构和涉外调查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优化市场准入服务,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统计局负责的涉外调查机构认定工作,包括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和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涉外调查,包括:

  (一)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二)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三)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四)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市场调查,是指收集整理有关商品和商业服务在市场中的表现和前景信息的活动。

  本实施办法所称社会调查,是指市场调查之外,以问卷、访谈、观察或者其他方式,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社会信息的活动。

  本实施办法所称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本实施办法所称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是指经我国政府批准,境外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

  本实施办法所称涉外调查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

   第五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直接进行涉外调查,需要在我国境内进行涉外调查的,应当委托具有涉外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第六条   涉外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调查范围限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统计局审批。

  经审查符合涉外调查机构条件的机构,发给涉外调查许可证。

   第七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涉外调查。

   第八条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三)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四)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五)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开展3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30万元;

  (六)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七)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第九条 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具备第八条第(三)、(六)、(七)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在我国境内直接进行与本机构有关的商品或者商业服务的市场调查;但是,不得从事社会调查。

   第十条   申请涉外调查资格证的机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法人单位填写法人单位申请表,境外组织及其在华机构填写境外机构申请表。

  (二)境内机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含市场调查或社会调查内容。境外组织提供在华机构批准证书或登记证书。

  (三)调查项目合同和调查方案(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无需提供此项内容)。其中:

  1.1个调查项目:提交申请之日前1年内完成的调查营业额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合同书和调查方案;

  2.2个调查项目:提交申请之日前1年内完成的调查营业额合计达到30万元的每个项目的合同书和调查方案;

  3.3个调查项目:提交申请之日前1年内完成的3个项目的合同书和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上述材料必须是最终中文文本。

  (四)调查能力报告。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调查业绩、人员状况、设备状况等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详细内容。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无需提供此项材料。

  (五)保密制度。申请机构现行的资料保密制度,应包含调查资料搜集、整理、保管、提供、销毁等各环节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机构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在线上传各项材料的电子版。申请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审批时限。

  (二)受理及补正告知。省统计局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认为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其审批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三)审查。省统计局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其中,申请机构最近两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由省统计局通过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查核。

  (四)决定。省统计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9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决定批准的,向申请机构发放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五)领证。申请机构接到通知后携带所有申请材料的原件到省统计局进行现场审核,合格后现场领取涉外调查许可证。

   第十二条   省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三条 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注明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和颁发机关、颁发日期、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   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省统计局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涉外调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其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前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或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本实施办法的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领取新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时,同时将旧证交回。

   第十七条   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30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

  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的,应当在届满后30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监督检查发现涉外调查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统计局,省统计局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省统计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双随机”检查,综合运用专项检查、协同监管、社会监督、信息公示等方式,对全省涉外调查活动实施监管。

  (一)专项检查。省统计局定期对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调查机构实施的调查活动以及其他涉外调查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二)“双随机”检查。按照“双随机”方式,从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随机抽取执法人员,随机抽取监管对象,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

  (三)协同监管。省、市、县统计局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社会监督。省、市、县统计局设立违法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举报违反涉外调查法律法规行为。

  (五)信息公示。省统计局在涉外调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20日内,或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 涉外调查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违反涉外调查管理有关规定的,将依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期限不足30日的是指工作日,30日以上(含30日)是指自然日。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