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统计局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报告
2018年,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的领导下,省统计局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部署,积极推动党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认真开展统计法治工作,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努力开创统计法治工作新局面。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治政府建设主要情况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认真梳理公布权责清单。按照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完善的权责清单。同时,按照调整完善权责清单的有关工作部署,认真编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其他职权流程图,进一步完善权责运行机制,保证权力运行高效便民、公开透明。
2.认真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十统一”标准化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十统一”标准化梳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全省统计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梳理工作,研究制定了全省统计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实施目录,共计5大类27小项,并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系统”上对清单要素进行编写和完善,形成全省统计系统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3.加快推进政府信息互联互通。根据广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总体要求,按照《广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组织编制广东省统计局政务资源共享目录120个,挂网数据目录61个,通过广东省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开放广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省统计局政务信息和统计数据。与省委编办、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税务局等部门达成数据推送协议,并根据数据性质分别建立实时、季度以及年度频次的共享机制,运用部门数据,及时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
4.开展排除限制竞争法规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对我局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是否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经对213件增量文件、124件存量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我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无制发规章)、其他政策措施和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均不涉及任何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措施。
(二)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建设。
1.研究起草《广东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实施办法》。省委、省政府将出台《广东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列入2018年重点改革任务。省统计局从2017年底开始研究《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多次调研、讨论、征集意见,完成《实施办法(草案)》,于2018年12月通过省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议,现正按程序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
2.进一步完善《广东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广东省统计条例》(修订)列为2018年度预备立法项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省统计局先后到各有关地区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调研,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统计机构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意见,并发文征求各市、县统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广东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目前正在抓紧做好送审的有关工作,近期将向省政府正式报送审议报告。
3.建立健全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优化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工作要求,制定了《广东省统计局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进一步优化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审批流程,减少审批材料,加强涉外调查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管,既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也保障涉外调查依法合规。
4.研究起草《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省统计局直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了《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草案),待国家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出台后,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加强统计执法监督力度。
1.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一是完成国家统计局核查后转办的中山火炬开发区和广州增城区、越秀区的统计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共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交99名责任人员的处分处理建议,其中2名省管干部,目前各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正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分处理。二是完成国家统计局转交的紫金县建筑业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对紫金县委、县政府、县住建局、县统计局相关责任人员共12人提出处分处理意见,其中5名市管干部,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已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在全省组织开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专项执法检查。省统计局于8月组成4个检查组,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广州、佛山、东莞、中山四个地市的工业、贸易、投资和服务业数据质量进行检查。据统计,2018年全省各级统计机构共对251个镇街、3691个企业(项目)进行了“双随机”检查和重点检查,发现了部分企业(项目)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共发现违法行为101宗,立案40宗,结案20宗,予以警告19宗,罚款9宗,共计罚款17.8万元,内部通报1宗,处分8人,诫勉谈话2人。
3.积极推进统计诚信建设。及时将统计执法检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按照有关规定在广东统计信息网公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2018年对2家失信企业进行了公示,按程序将失信企业的信息推送到广东信用信息系统,依照国家发改委等27部委《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4.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组织开展全省2017—2018年度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要求全省各地对纳入评查期的案卷按评分标准进行认真评查。评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采取集中评查、抽调案卷等方式组织对所辖地区查办的案卷进行评查,省统计局对部分地区的执法案卷和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检查。
5.强化统计执法能力建设。顺利完成2018年度统计执法证培训和考试。选派省统计局执法人员1人参加国家统计执法证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组织全省各市、县(区)统计人员共242人参加统计执法证的培训和考试,全省共计103人考试合格,合格率42.6%,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继续完善全省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举办全省统计执法骨干培训班,邀请司法厅和执法检查一线人员开展执法检查业务规范、统计数据核查方式方法等方面的专题培训。积极选派统计执法业务骨干参与国家统计局的执法检查工作,全年共选派5名优秀执法检查人员参加国家统计局的执法检查工作。
(四)强化统计法治宣传教育。
一是省委、省政府领导带头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意见》《办法》《规定》。2018年4月,省委常委会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委书记李希在会上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坚决反对和制止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今年9月,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省长马兴瑞要求实事求是做好统计工作,决不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也不能少报漏报。
二是省政府组织各级领导专题学习《意见》《实施意见》。2018年2月,结合我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出台,召开全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座谈会,各地市政府、省直各部门分管统计领导和各地市统计局局长参加会议,会上常务副省长林少春就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意见》作了重要讲话,代表省政府就统计工作纪律,与地方政府、统计机构“约法三章”,划了“三条红线”,讲了“三句硬话”。
三是省统计局推动各地认真学习《意见》《办法》和《规定》。省统计局先后印发了深入传达学习《意见》《办法》和《规定》的通知,积极推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部门领导和统计人员深入学习《意见》《办法》和《规定》。2018年6月,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举办全省市县党政领导干部统计专题培训班,专门邀请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徐晓海局长做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专题讲座,徐晓海局长就《意见》《办法》的有关出台背景、重点内容、主要要求等做专题辅导。
2.结合经济普查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9月,省长马兴瑞在全省经济普查专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提出,要严格依法普查,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要把《意见》《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贯彻到经济普查和统计工作全过程。省统计局局长杨新洪接受省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在线、南方日报专访,就依法组织实施经济普查回答网友、记者提问。在经济普查单位清查阶段,结合新修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向普查对象发放《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法律事务告知书》《致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在经济普查业务培训中加强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保障经济普查依法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统计法治宣讲活动。派出业务骨干到全省各地市、省直部门开展统计法治宣讲活动,对各级党政领导、各级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宣讲《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意见》《办法》,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意识。
4.集中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省范围集中开展了以12·4国家宪法日和12·8《统计法》颁布纪念日为重要时点,以宪法和《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联合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开展统计法治进机关活动,在广州市政府大院组织大型统计咨询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全省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和统计法治征文活动,全省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踊跃参与知识竞赛,积极提交法治征文。
(五)自觉依法接受监督。
1.圆满完成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答复工作。通过深入调研、召开见面会、座谈会等形式,切实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和联系,按时完成了人大建议3件(均为会办)、政协提案6件(均为会办)的答复工作,得到代表或委员们的满意答复,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办理情况。
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一是全面梳理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认真查找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7年全省政府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结果的通报》列举的问题开展检查并进行整改。二是定期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每年1月中旬通过广东统计信息网等载体公布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咨询受理、建议和提案办理等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三是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对外发布统计数据信息,并在广东统计微信中推出H5动态图文解读,2018年发布政务微博2748条,政务微信276条。四是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2018年,省统计局共受理和答复政府信息公开咨询301人次,其中电话咨询293人次,上门查询8人次;共受理和答复门户网站“局长信箱”栏目留言90条,“监督投诉”栏目留言8条。
二、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对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我局法治工作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地方性统计法规立法滞后,《广东省统计条例》(修订)迟迟未能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统计法律法规的有效施行;《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也因国家统计局正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办法暂缓提交审查,省统计局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依据不足。二是统计执法监督能力还有待提高,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责任人追究不到位,处分处理偏轻,对某些统计违法企业处理不到位,部分应当纳入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未依法纳入,对统计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统计执法的权威性不够,省级统计执法监督机构还没有设立,市、县统计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三是统计法治宣传教育仍需加强,对地方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还不到位,个别地区、部门某些党政领导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意识不强,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报送统计资料的自觉性仍有待提高。
2019年,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办法》《规定》,不断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加大统计法治学习宣传教育力度,加强统计执法监督力度,坚决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少报漏报,全面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为构建新时代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和经济大省之统计强省提供更加坚强扎实的法治保障。
(一)进一步完善地方统计法律制度体系。积极推进《广东省统计条例》(修订)立法进程,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少报漏报的统计法治保障;修订完善《广东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规程》,完善执法流程,落实执法监督职责,强化责任追究,提高统计执法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尽快出台《广东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为全省各地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提供处罚依据和裁量标准。
(二)深入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意见》《办法》《规定》,以及《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落实,着力做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强化统计机构人员守法执法,认真做好统计调查对象遵法守法;加强与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协商,将统计法律法规列入领导干部学法教育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执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在普查登记等重点阶段做好依法普查的宣传、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的普查环境;落实广东省统计“七五”普法规划,加强对各地普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全面深入推进“两防”(防弄虚作假、防少报漏报”工作,为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切实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构,增强统计执法检查力量,配备统计执法装备,强化统计业务培训。认真做好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处理工作,全面落实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及时发现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和有关违纪违法线索。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强化统计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意见》《办法》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追究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责任单位、责任人法律责任及实施党纪政务处分处理。严格依法惩处统计违法单位,对于拒报、虚报、瞒报、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严格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
(四)加快推进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国务院《社
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一2020 年)》和《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一2020 年)》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和省统计局《关于贯彻<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依法认定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等27部委《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