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统计数据造假也是一种必须警惕的腐败
既然统计造假实乃一种腐败,那么要想有效治理这种腐败,根本出路无疑还在于必须站在“反腐”高度,像对待其他腐败现象一样,构建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体制。
5.8亿元的产值上报为44亿元,1.1亿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上报为7.8亿元;停产的、未投产的、被兼并的,甚至连地址都找不到的企业,还在上报“产值”;一些部门分解任务,伪造资料,“指导”企业上报虚假数据……这是湖南省在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中发现的统计造假行为。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地方,政绩观扭曲,统计造假“前赴后继”、屡禁不绝,搞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政府公信力。(2月15日《人民日报》)
“弄虚作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此前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对于“统计造假”的这一定性,无疑十分准确到位。因为从基本性质和发生机制上看,统计造假与我们熟悉的其他各种腐败现象,并无本质区别,归根结底其实都是“权力滥用”的结果。而从社会危害上看,与其他腐败现象相比,“统计造假”同样毫无逊色,它不仅会对“统计的生命在于真实”构成致命的杀伤,也会严重干扰妨碍基于“统计真实”所做的各种判断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并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既然统计造假实乃一种腐败,那么要想有效治理这种腐败,根本出路无疑还在于必须站在“反腐”高度,像对待其他腐败现象一样,构建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体制。而类似湖南衡山县这样的统计造假腐败所以会在许多地方都普遍存在,一个根本背景正是,目前我们还缺乏一个机制体制。
如在“不敢腐”方面,也即在针对统计造假的惩处方面。尽管统计造假腐败的严重性质和危害有目共睹,但长期以来对其的惩罚处置,却显得极不相称。其一,各种统计造假,即使被发现,事实上也很少给予严肃的问责处罚;其二,即使给予问责处罚,也往往只是十分轻描淡写的纪律处分。
再看“不能腐、不想腐”方面。众所周知,除了惩戒乏力之外,背后支撑统计造假腐败的事实上还有一个我们十分熟悉的“官出数字,数字出官”体制机制背景。也即,一面是缺乏独立性、严重依附于地方政府的“官出数字”统计管理体制,一面是过度依赖简单统计指标的“数字出官”官员考核评价体制。囿于这种双重体制,“官出数字”势必会为统计造假提供体制上的可能性。数字高低关乎着官员巨大利益如提拔升迁,造假显然就会成为官员难以遏制的冲动。
因此,要想构建治理统计造假腐败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体制,办法无非是,其一,完善细化《统计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化对统计造假腐败的惩治追责力度,确保“不敢腐”的威慑力;其二,改进统计运行管理体制,通过“垂直管理”、“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增进统计部门的独立性,解决“官处数字”体制弊端;其三,改进完善官员考核评价体制,变简单自上而下的“数字考核”,为更科学的考核。 □评论员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