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华人中国“裸婚”遭弃 带女儿讨抚养费

22.05.2014  02:03

  中新网昆明5月21日电 (王艳龙)缅甸一华人到云南旅游认识中国男子,并同居生女。期间护照被毁,又遭抛弃,遂带女儿上法庭追讨抚养费。2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此案。

  原告李某某的母亲张某英是缅甸华人,2000年到云南旅游时认识被告李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居。随后在李某家里办了婚宴,但没有办理结婚证。张某英2004年怀孕生下李某某。期间,由于张某英的护照被李某撕毁,缅甸驻昆明使领馆查无信息不给补办,2010年西山区外事办帮其从瑞丽送至缅甸,由于父母双亡,当地村长不予办理缅甸户籍,因此成为无国籍的人。

  2013年,李某另组新家,将张某英和女儿撵出了家。其与女儿遂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上诉人李某某落户于父亲李某名下,但本案中自称为原告李某某生母的张某英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原告生母,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本人身份,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起诉。张某英不服裁定,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上,双方就李某某是否有资格要求其父亲给付抚养费,张某英是否有资格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等焦点问题进行交锋。被告人李某反驳称,认识张某英时以为她是云南本地人,就一心想要她做女朋友。等家人提议结婚时才发现其是缅甸人,她没有国籍和户口证明,因此领不了结婚证。同时,自己没见过张某英的护照,不存在撕毁。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表示,此案只针对程序部分进行裁判,如果查明了张某英的身份无误,将裁定五华法院进行重审。

  针对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昆明中院法官认为,一审应该查明张某英是否为李某某的母亲,即可以查明张某英是否有资格作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是母亲就能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不能查明时,法院可以指定爷爷奶奶或村委会等组织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