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期结束后部分特殊人群可办理中途参保

18.04.2016  11:12

  本报讯  (记者严海苑  实习生周文君)近日,梅城市民小林向本报“民生一线”咨询,他之前在梅城一家企业工作了几年,如今辞职自主创业,想为自己缴交城乡居民医保。“听说城乡居民医保必须在规定缴费期间缴费,像我这种特殊情况能否中途参保?”小林希望记者帮忙了解情况。

  小林介绍,他是梅江区本地户口,多年前,他从我市一高校毕业后在梅城一企业工作,几年来公司一直帮他购买五险一金。上个月他辞职后,一直未找到合意的工作,便自主创业。“辞职后就没有医保了,据了解城乡居民医保的规定缴费期已过了,不知可否中途参保?符合哪些情况才能中途参保?如何参保?”小林希望了解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具体情况。

  对此,记者咨询了社保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每年9月至11月为城乡居民次年医保年度规定的缴费期,参保对象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间按时进行缴费,不能补缴。同时,为做好医疗保险关系的衔接和实现应保尽保,根据省、市有关新规定精神,缴费期结束后,允许部分特殊人群办理城乡居民医保中途参保缴费,允许中途参保的对象分为两类:一是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退役士兵、新迁入梅州户籍的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中途转入梅州就读的学生、社会福利机构接收的弃婴(童)和流浪儿童;二是新审核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五保户”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等,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的特殊人群。

  根据以上规定,小林如果属于已办理职工医保终止手续的失业人员,可中途参保。小林可在2个月内凭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失业证参保缴费,可享受参保之日起至缴费年度内的居民医保待遇;超过2个月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办理中途参保应携带规定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等到户籍地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社保部门给予开具缴费托收单,然后由参保人持托收单到邮政储蓄银行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