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副局长网上妄议“一国两制” 造成恶劣影响
[条例原文]第四十六条: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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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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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一个周六的午后,在家休息的吴某闲来无事,便打开微信浏览朋友圈。其间,他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 “甚好”,便轻点手机屏幕进行分享,并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
吴某只是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配发评论,殊不知,看似不经意的举动,其实违反了政治纪律。山东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王静告诉记者,吴某不仅违反了,而且违反的是很重要的一条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王静表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构成违纪的关键是妄议。“一国两制”是中央为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并已经在 解决香港、澳门问题中得到成功运用。吴某身为共产党员,不顾“一国两制”基本国策出台的历史背景和实践意义,大肆抨击、公然否定,显然属于妄议。
另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构成违纪,形式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或者座谈会等公开的,使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发表看法。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微信朋友圈并非仅有家人和少数经常交往的好友,不属于私人空间,而是具有相当的公开性。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妄言妄语,被广泛转发,造成了恶劣影响,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造成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危害后果,是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构成违纪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这样的严重后果,则不构成违纪,但可以结合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
王静提醒,“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增加的内容。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已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听取了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党员干部应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能“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 说,台下乱说”;也不能心无敬畏,在网络世界里丧失政治立场,随心所欲、妄言妄语。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犯纪律底线,悔之莫及。(本报记者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