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遭诽谤一样可维权

06.11.2014  12:58

  案例:2012年,大埔县一些网友在当地某论坛的“网友爆料”栏目中发了一篇题为“大埔某镇某些人,抢夺农民的土地请关注”的帖子,矛头指向李某。李某上网查看,当看到“无耻”、“恶霸”、“流氓”、“煽动闹事”等字眼时,李某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发帖人及网站管理者告上法庭。办案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网友的网上言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由于网络提供商对网友的发帖没有及时删除,采取放任态度,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以往在网络世界里,由于真实身份被隐藏,一些网民感觉“言论完全自由了”,可以毫无约束宣泄情绪,将日常生活中难以启齿的辱骂、诽谤语言,都放上网络,给他人的名誉权造成侵害。

  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将网络侵权作为特殊的侵权形态进行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我国网民已突破6亿,而且仍以惊人的速度在迅猛增长。从目前众多网站运营的现实而言,名誉侵权、著作侵权、商业侵权现象屡有发生,黄色及封建迷信内容时有出现,借助网络犯罪的现象也不时发生。在《侵权责任法》中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规范,对网络运营和网民言论都是极为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