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网店欺诈销售需向消费者退一赔三

26.08.2015  08:43
消费者自收到网购商品7日内享受无理由退货,网店欺诈销售需向消费者退一赔三,明知食品不合格还销售的需向消费者退一赔十……昨日,广州市工商局发布《广州市网络商品交易(B2C)合同》示范文本,并于8月正式推行。

  消费者自收到网购商品7日内享受无理由退货,网店欺诈销售需向消费者退一赔三,明知食品不合格还销售的需向消费者退一赔十……昨日,广州市工商局发布《广州市网络商品交易(B2C)合同》示范文本,并于8月正式推行。据悉,网络交易示范文本对销售者、消费者、网络交易平台权责均做了明确规范。

  网络交易示范文本明确了“无理由退货”的适用情形。除消费者定制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双方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示范文本还规定了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发货运费的承担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于双方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示范文本作了进一步明确:消费者违反约定无故拒绝接受所购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向网店经营者支付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10%的违约金;网店经营者未履行约定义务应向消费者支付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10%的违约金。

  关于网店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网络交易示范文本在违约责任条款中规定,网店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要按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赔偿给消费者;网店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赔偿消费者损失外还要按消费者支付食品价款的10倍赔偿给消费者。该条款的设立加大了对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