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走穴涉违约赔50万

20.06.2017  15:54

      大洋网讯  日前,广州中院发布了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往活动,以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等的“电子商务审判情况通报”。广州有一位YY直播平台的“白金主播”,因参与其他公司的游戏比赛,被广州中院判决违约,要支付YY直播50万元的巨额赔偿。

主播违约在其他平台上直播遭索赔50万

      戴某是一名具有游戏解说特长的网络主播。2013年8月23日,戴某与YY平台所属的网络科技公司(下称YY平台公司)签署《“白金主播”平台合作协议》,戴某获得“白金主播”的身份标识,可优先提升人气和收益,有权根据人气申请提高直播间人数上限等权益。

      与此同时,按照协议约定,戴某在3年内要将YY平台作为独家互联网游戏直播平台,未经公司同意不在其他互联网平台上直播。如若戴某违约,公司有权要求戴某赔偿50万元人民币或已履行合约期内戴某每月的平均收入乘以18的总金额,违约金按前两者金额较高为准。

      2014年9月22日,YY平台的公司发现戴某在战旗TV进行过直播并在战旗官网及微博进行宣传,成为战旗官网的明星主播,以其违约为由发了《法律函》。戴某回函认为双方协议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该协议未正式履行,其有权自主选择合作方。因而,同年10月15日,戴某再次在战旗TV平台进行直播,于是YY平台的公司向法院起诉,索赔50万元经济损失。

      庭审中,戴某辩称其是著名的网络游戏竞技选手,只是参与了战旗TV的游戏比赛,而不是游戏解说。戴某还主张受到欺诈订立合同,称YY平台公司自2011年起就使用其原创的游戏解说视频提高其网络点击率和人气,但未支付过任何费用。

未约定仅限游戏解说 参加游戏比赛属违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合同不存在无效的法定情形。虽然合同并无约定YY平台公司向戴某支付款项的条款,但从合同载明的内容可知,YY平台是国内知名的主播分享平台,在行业内具有相当的知名度。戴某通过履行合同将获得人气的聚集、知名度的提升等权益。

      再次,戴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知名网络游戏主播,理应对该行业具备相当的认知水平。其在订立合同时理应对合同条款予以事先审查,并负有理性审慎义务。故此,在戴某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YY平台公司曾许诺高额报酬而双方未事先协商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戴某主张受到欺诈未对合同内容事先审查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还认为,《“白金主播”平台合作协议》并未约定戴某在YY平台的身份仅限于游戏解说主播。而戴某在“战旗”游戏直播平台上作为战旗明星选手参与游戏并进行直播,已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支持YY平台公司的诉求。日前,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目前直播平台与主播签订的协议以合作合同为主、雇佣合同为辅,并且往往约定了仲裁条款,所以这类案件进入诉讼的较少。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网络游戏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合作、雇佣等多种类型,具体应以双方之间订立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予以判定。

信时记者 魏徽徽 通讯员 甘尚钊 介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