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现金红包“一刀切”征税20%

19.08.2015  20:15

企业电子红包不分雇佣关系 统一代扣代缴

炒得沸沸扬扬的电子红包(以下统称网络红包)征税终于“靴子落地”,国家税务总局有了明确的文件要求。

日前,广州日报记者独家从权威渠道获悉,总局正式向各省市下发了《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 409号文),要求各地对企业通过网络发放给个人的红包征税,统一按照“偶然所得”20%的税率征收,此与上周本报《E天下》头条的报道一致。不过,《通知》中没有区分企业与个人属于雇佣关系的情况,意味着所有B2C网络红包的税率“一视同仁”。

文/广州日报记者 李光焱

网络现金红包

按20%税率征税

“《通知》既然已经下发,那就是要执行了。”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该通知并不太长,其中规定企业发给个人的网络现金红包按照“偶然所得”征税,税率统一为20%,征税的方式为发放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简单来说,例如1万元的网络红包代扣20%的所得税,个人最终所得为8000元。

同时,《通知》明确,企业发给个人的非现金红包,如消费券、抵扣券等不征税。并且,个人购买商品达到一定额度后所获得企业返还的现金,也不属于征税范畴。如此一来,属于企业业务宣传、营销推广的费用,总局都予以“刨开”。

对此,业内人士称,类似滴滴、快的、京东等众多互联网厂商发送的现金抵扣券等优惠,将不需要征税。而且,基于此《通知》,未来以后两种形式的网络优惠形式会更多。

此外,该《通知》规定,个人间派发的红包不征税。

不区分雇佣关系

细则仍待解释

上周,《E天下》的报道提到另一种征税方式:如果是有雇佣关系的企业发放网络红包给个人,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中,按个人所得税递进税率一并征收,起点为3500元。不过,在正式出炉的《通知》中,并没有此项,亦表明总局未区分雇佣关系所发送的网络红包。

有业内人士认为,统一按照20%来征税,不排除有公司在给员工发放大额奖金等现金时,选择更有利的发放方式。

记者了解到,早在财税2011 50号文中,国家税务总局就要求企业通过微信随机发放给个人的红包要按20%的税率汇总征税。彼时,亦未区分雇佣关系。

“按以往的一般流程,一则《通知》下发后,会有一个执行反馈机制,将模糊地带的问题反馈,然后总局会出台细则或者是解释,指导各地的征税行为。”8月14日,税务系统内人士表示,预计不久会有此类解释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