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网络电视须配节目审查人员 违者罚3万
京华时报讯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就《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广播电视 内容服务单位应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否则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另外,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播出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是 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新闻节目,这意味着互联网禁止自制时政新闻节目。
从事网络广播电视需要取得“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解释,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通过网络传输,以电视机、手机(含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从事向公众定向提 供广播电视服务的活动,包括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应依照本办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 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按照本办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
时政视听新闻节目应为“官方”出品
申请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七大基本条件,其中包括要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营场所、资金和相关资源;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特别提出,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类节目和其他 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播出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 出的新闻节目。这意味着,互联网或将禁止自制时政新闻节目。
未配节目审查人员或被处3万元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 广播电视服务单位应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网络广播电视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控管理制度, 采取技术安全管控措施,配备专业安全播控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集成、播控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拒绝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 的节目信号接入请求,不得擅自插播、截留、变更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
未配备专业安全管理和节目审查人员的、或网络 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发现含有违反本办法的节目未及时删除的、或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未主动配合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履行报告义务的等行为,将由县级以上新 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