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仿真枪被判无期:仿真枪是枪吗?

10.08.2016  18:12

张浩/漫画

“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我死了我就承认我有罪!”2015年4月30日,刘大蔚在法庭上喊得撕心裂肺。那一天,因为网购24支仿真枪,福建省泉州市中级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他无期徒刑。

法官表示,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走私武器是重罪,刘大蔚更是走私了多达20支枪支。本可判处死刑,法庭考虑到他的年龄才调整为无期徒刑,这个量刑是适当的。

判决书宣读完毕,刘大蔚的母亲胡国继哭喊着儿子的名字冲上前,却被法警拦了下来。

“大蔚是无辜的。”从那一天起,面对不同的媒体,胡国继不断地重复这句话。

网购仿真枪闯大祸

2014年7月,十八岁零三个月、来自福建省泉州市的刘大蔚在晚餐桌上告诉父母,他想从一个台湾卖家手里网购24支仿真枪。父亲问他为什么一定要网购,同样的玩具自家的超市和镇上的工厂里都有。

“台湾的质量要更好一些。”刘大蔚,这个从小就喜欢仿真枪的“军迷”回答说。

父亲又问为什么要买这么多,刘大蔚告诉他卖家低于20支不发货。

最终父亲让了步:“那就这一次。”

于是第二天,刘大蔚在母亲的陪同下向卖家转账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

然而,快递员没有敲响他的家门,找到他的人是警察。

2014年9月29日,刘大蔚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逮捕。他被告知在他网购的24支“仿真枪”中,有20支被鉴定为真正的枪支。

有争议的鉴定标准

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第3.2条确立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重申该条判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枪口比动能”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单位为“焦耳/平方厘米”。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1.8焦耳/平方厘米是个模糊的数字,也没有任何权威部门对这个标准的致伤力进行过描述。刘大蔚的律师说:“隔着一张桌子,你坐在我对面,我抓起一把豆子扔到你脸上。这些豆子的能量就差不多是1.8焦耳/平方厘米。”

类似的枪支鉴定标准,在香港是7.077焦耳/平方厘米,在台湾则是20焦耳/平方厘米。律师介绍说,2008年以前,中国的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还是16焦耳/平方厘米。2008年,这个标准下降了九倍。

枪支管理法第46条这样定义“枪支”: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枪支标准,自1996年10月1日至今一直未变,被调整的只是非制式枪支认定标准,调低至原来的约九分之一。

在2008年实施新标准之前,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三)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我国刑事科学专业人员的试验结果显示,当枪口比动能在10焦耳/平方厘米以下时,较难嵌入干燥松树木板,只能在木板上形成一定深度的弹坑,枪口比动能在16焦耳/平方厘米时弹头具备嵌入干燥松树木板能力的能量界限。

“大蔚在被逮捕之前从来不知道这个标准。”胡国继说。

代表委员的呼吁

刘大蔚被逮捕的那一天,他的父母很早离开家去准备收割机。刘大蔚的父亲曾打电话回家把儿子叫醒让他来帮忙,后来就同他失去了联系,直到他们接到警方的电话。

“我和大蔚一起去 银行 转账,你可以在监控里看到。”胡国继一直强调这一点。“我们自家的超市也有这种玩具枪。每年过年时家里的孩子都是人手一个。”胡国继从没有想过,有一天她会因为儿子“从小就玩的玩具”而失去他。

一审判决后,刘大蔚提出上诉。胡国继找到了一位曾帮助“仿真枪”小贩脱罪的律师。但在2014年8月25日,福建省高院二审驳回了刘大蔚的上诉,维持原判。胡国继离开福建,独自一人前往北京会见新律师——她需要更好的律师,能救她儿子的律师。

胡国继找到的这位北京律师一直致力于提高中国的枪支鉴定标准,他认为目前中国的枪支鉴定标准起码要恢复到2008年以前的16焦耳/平方厘米。这位律师并不是唯一一个致力于提高枪支鉴定标准的专业人士。

2016年,在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审查修改仿真枪入刑标准。同时,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也提交了一份有关修正枪支鉴定标准的建议。两位代表委员之所以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仿真枪变真枪”的问题,是因为近年来类似的案件频频见诸报端。蔡学恩表示,近年来,仅他所在的湖北地区,仿真枪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朱征夫认为,因“违反科学认知和生活常理”的鉴定标准带来的案件增长必须停止。

“好的法律不应该置人于如此可怕的境地”

“我这个案件没有受害者对象,不像其他案件有受害者,我才是真正的受害者!”刘大蔚在他手写的23页材料中写道。在这份写于漳州监狱的自述中,刘大蔚回忆了从接触卖家、购买仿真枪、转账到被逮捕的全部细节。他不断地强调,他没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他只是“像淘宝正规购物一样,付完钱就等快递了”。

“我在公开网络上不可能买到真正的武器及枪支,我只是一个普通公民,认为只有公安、警察、武装押运等国家机关,才能有武器及枪支!而且‘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这种枪支认定标准普通人可能都不知道,因为这不像杀人放火,普通人都知道是犯罪的。”

“好的法律不应该置人于如此可怕的境地。”胡国继在微博上写道。在为儿子申诉奔走的过程中,她创建了自己的微博账号“假枪真罪最惨案”。在这个账号里胡国继记录每一次与刘大蔚的见面,转发每一条和仿真枪有关的微博,到每一个报道此事的媒体账号下留言。

通过网络,胡国继接触到很多因“仿真枪”获罪的人。这其中有卖玩具的小贩, 收藏 仿真枪的军迷,为儿子买仿真枪的父亲,甚至购买仿真枪的法官。这些人聚到一起,创建了他们的微信群。在胡国继的帮助下,我们能看到其中的一些留言。

“我卖了十把玩具枪,他们说其中三把是真枪。”

“有天夜里我梦见自己去玩野战游戏,我梦见我的妻子和孩子也跟我在一起。”

“我明年打算出国留学,如果这个案子判下来,我就毁了。”

“我明天要开庭了,我希望你们能来看。”

“祝我好运,祝我们好运。”

申诉被受理

刘大蔚的希望终于来临了。2016年4月11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受理了刘大蔚的申诉。拿着法官和书记员的信息,胡国继在微博上表示这是“激动人心的时刻”。

胡国继还在等待,等待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其他因“仿真枪”获罪的人们还在等待,等待着属于他们的“激动人心的时刻”。而与此同时,类似的案件也还在不断发生。

2016年7月19日,深圳罗湖海关查获8支仿真枪,经刑事技术鉴定,全部被认定为真枪,一名涉嫌走私枪支的港籍中年妇女被刑事立案。该妇女在过关面对海关查验时说,她包里“只是玩具”。

2016年7月29日,昆明的“军事发烧友”胡某因收藏从外省和国外网购的仿真枪被刑事拘留。胡某称,他收藏的军事用品价值40万元左右。

……

新案件也带来了新希望。

2016年1月26日,6年前广州市因出售20支仿真枪而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的玩具小贩王国其,在经历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一审和二审,改判有期徒刑四年的再审,以及后来的“法院准许越秀区检察院撤诉”后,终于得到了无罪认定。今年8月,王国其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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