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平台承担责任“先行赔付”有前提

14.02.2015  12:22

  梅州网讯  (记者李玉娇)昨日上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君作客“梅州发布”微访谈,围绕企业、网民关注的商事制度改革、企业年报制度、商标品牌战略、市场监管、网络市场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热点,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

  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

  网友“浅笑_那嫣然 ”咨询,网购时,消费者以前遇到收到的实物并非正品、想退货却又联系不上卖家时,就算去找网购平台的工作人员,结果最多也是关闭该网店,最后损失还是要由消费者承担。听说新《消法》中有网购平台“先行赔付”的规定,请问怎么回事?

  上线嘉宾回答,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就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先行赔付”。例如,消费者如在“天猫”上买到假货,退货联系不上卖家,可以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钱后,其可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当然,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

   自家店前挂招牌无需登记

  网友“梦回客家 ”咨询,在自家店门口挂招牌、布条、贴海报等做广告是否要到工商局申请登记?

  上线嘉宾答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在本单位的登记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个体户不年报将受警示

  网友“天蓝大地”问道:“我在梅城江南开了家五金店,工商所的工作人员说我的店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我朋友的企业也被标记为企业经营异常,这是怎么回事?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我可是诚信守法经营的啊!”

  上线嘉宾答复,工商部门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不同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考虑到个体工商户不进行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弄虚作假等情形,其社会危害性都较小,因此只采用较温和的手段对其进行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