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权益被侵害?法官教你来维权

16.03.2019  15:51

大洋网讯 今年1月1日起,我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剁手族”网购权益被侵害后,如何更好维护自己的权利?15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5个案例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维权指引。

案例1 

七夕购“”送女友,怎料暗含“爆炸”危机

七夕前夕,薛某为哄女友开心,在某电商平台的某手机旗舰店购买了某外国品牌手机送给女友高某。一天深夜,高某正徜徉在睡梦中,怎料正在床头充电的手机突然爆炸起火,造成高某面部、手部中度烧伤。薛某上网查询得知,涉案型号手机早已因“自爆”而闻名手机行业并被厂家多次召回,但涉事电商平台仍允许该型号手机在平台进行售卖。高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事电商平台及手机网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电子商务平台虽然不直接销售商品,但其明知平台内经营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属于放任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系共同侵权,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2 

美妆博主网购“拼杀”,意外泄露个人隐私

美妆博主马某在“双12”当天参加某电商平台推出的彩妆“拼杀”活动,并顺利抢购了一套高档化妆用品。但马某还没高兴几天,就发现不管是浏览网页还是打开手机应用,经常能够收到各类美妆产品的弹屏广告。与此同时,手机还时常收到众多来路不明的彩妆促销、博彩短信,令马某烦不胜烦。

法官提示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电商平台经营者能够轻易收集到用户的消费记录、搜索记录、浏览记录,并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用户“画像”,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结果或发送各类特定广告,进行精准营销,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商平台向消费者提供搜索结果的时候,必须提供一个不是针对用户个人特征的自然搜索结果。另外,电商经营者向消费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受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法条链接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案例3 

网购手机欲求偿,竟遭商家“霸气”回怼

吴某为方便自己与住在老家的父母联系,从网上购买了某国产品牌“双卡双待”手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吴某发现自己所购买的手机无法同时使用两张电信卡,因此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遂要求商家退货、赔偿。但商家却主张“双卡双待”手机都不可以装两张电信卡,并以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而拒绝赔偿。

法官提示

由于尚无任何机构就手机“双卡双待”功能作出具有公信力的定义,而商家在宣传手机具有“双卡双待”功能时也并未宣传或者承诺可以同时使用两张何种手机卡。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若商家不存在虚假宣传而误导消费的话,不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但是商家未能准确地披露商品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购买产品的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由于信息不对称,在互联网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常处于优势地位。经营者应做到诚信经营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应避重就轻,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否则,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法条链接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案例4 

高价网购茶壶受损,却遭商家扯皮卸责

孝顺的李女士在中秋节前夕为父亲网购了一套价值3000元的纯手工紫砂壶茶壶。货物送达后,李女士惊讶地发现,自己所购买的茶壶由于运输不当,壶嘴已经断裂,遂拒绝签收货物并要求商家重新发货。商家以货物已经发出,概不负责为由,拒绝了李女士的请求。

法官提示

在以往的网购交易中,因承运方运输不当致使货物毁损的,买家和卖家可以作为一方主体向承运方发起追责。但部分卖家通常会要求买家向承运方索赔,给买家加重了追责义务。根据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除非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承运方造成货物毁损,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该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通过寻找可靠的物流合作伙伴,以减少经营风险。

法条链接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案例5 

热销网红糕点,竟“无证”线上售卖

潘某在与女友分手后,决定化悲愤为食量,遂从冰箱拿出从某网店购买的“网红糕点”,却不料,尚未开封的糕点竟然生出了霉斑。潘某找到商家理论。商家表示,糕点可能在物流途中经过高温异变了。经过一番调查,潘某发现该网店虽然主营各类“手工”零食,但在商家公示信息栏中并未向消费者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官提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的食品经营,均需“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食用农产品除外),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具有亮照经营义务,应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另外,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核验义务接近于实质性审查,只有通过核验的经营者才能通过认证顺利营业,如果由于平台审核不严而出现漏网之鱼导致相关主体权益受损,平台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在网上购买食品时应关注该网店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若无可立即向平台管理者反映,由管理方介入纠正。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向地方相关食品卫生部门反映,由其作行政处理。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六十二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信时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冯立斌 刘杰 廖慧敏 刘文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