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海购预付卡 霸王条款陷阱多

17.03.2016  16:01


网购海购预付卡 霸王条款陷阱多

 

来源:南方日报

 

 

 

在健身房交了会员费,能不能退?在理发店办卡充值,店主换了怎么办?买到什么样的不合格食品可以10倍索赔?

 

   “3·15”是消费者权益日,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区基层法院向媒体发布了去年以来广州各级法院审理的一些典型消费维权案例。这些案例包含了近年来各种新兴的消费模式所引起的纠纷,例如网购、海淘、预付费充卡等。

 

   “许多商家用‘霸王条款’的形式唬人,消费者应当大胆维权。”总结了新型消费纠纷的主要特点,针对日常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消费陷阱,法官作出了详细提醒。南方日报记者刘冠南通讯员 杨晓梅 刘冬梅 杨美满 杨婷邹海媚 罗文君 谢晓敏 刘佳星 廖嘉娴

 

   ■消费陷阱①

 

   预付消费中“霸王条款”多

 

   预付消费是目前生活中常见的消费方式,人们在衣食住行中都会遇到预付消费商家给予不同幅度优惠的情形,但是,这种消费模式是否一定安全呢?

 

   天河区法院调研科法官介绍,近3年来,该院共受理预付消费卡纠纷案件119件,涉案金额120多万元。法官指出,预付消费过程中,如发现商家的不合理的要求和做法,消费者应首先向工商等部门反映,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法官提醒消费者,预付消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防范预付的消费风险,尽量选择有信誉的商家进行消费,预付金额要适中;二是详细了解预付优惠的内容,问清楚预付费用可使用的范围、日期等;三是预付费用要有凭证,要求商家出具发票、收据,商家为企业的,要留意预付凭证是否盖有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的公章;四是减少通过个人中介的预付行为,尽量选择正规渠道或授权商。

 

   案例1.健身卡办了就不能退?法官:这是“霸王条款”,别怕它

 

   2013年11月29日,董女士在销售人员的鼓吹下,办理了“宝力来健身俱乐部钻石卡”,卡费5800元,期限为42个月。后来因退卡问题,董女士将对方告上法庭。

 

   办卡之初,健身房提供给董女士的申请表声明“本申请表签署者已经阅读并理解,且同意本表所附的会员条款及权益,所有条款及权益都详细地列在本表格后面,若有其他任何补充事宜,必须有公司盖章才予认可”。该会籍申请表背面附有守则,注明“会员的定金和入会费以及会员费是不会因任何原因退还的”内容。另外,会籍申请表以及所附的守则没有具体的健身项目的内容。

 

   董女士起诉称,2014年2月春节期间,被告取消了包括自己喜爱的蒙古舞课程在内的部分课程,违反了办卡前的承诺,许多会员抗议并要求退卡。

 

   原来,董女士自身患有腰疾并要带孙子,所以只能每周五13时至14时前来上课,而被告周五安排的肚皮舞、拉丁舞,与原告的年龄和身体情况完全不适应。由于被告拒绝退卡,原告起诉要求对方返款531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署的会籍申请表以及所附的守则没有详细列明具体的健身项目,原告系特定的老年人消费者,其是基于被告的健身馆开设有蒙古舞课程而加入被告的健身馆会籍。被告口头承诺健身项目设有蒙古舞课程,并违约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鉴于无证据证明被告近期有恢复蒙古舞课程的措施,故原告要求被告退回会费有事实依据。

 

   法官认为,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服务领域较常遇到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情况,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因此,格式条款的上述使用限制对经营者同样有效,案例中的原告证明了俱乐部提供的服务与其承诺不相符,且其合同的格式条款不能免除俱乐部的相关责任,因此其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2.健身中心频繁转手老板互不“认账”?法官:涉事的老板都要赔

 

   2015年4月底,魏小姐花了888元在天河东圃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一张VIP卡,上盖健身中心的公章,约定办卡后魏小姐可优惠享受多一个月的健身服务。但才过去一周,在无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健身中心就短暂停业。重新营业后,魏小姐拿着VIP卡打算健身时却意外的遭到了健身中心的拒绝。细问之下,才知道原来健身中心老板更换频繁,VIP卡上公章显示的某某健身中心营业执照已经注销,当时的经营者登记为刘某,而经过几轮变化后,现在的老板为詹某。

 

   魏小姐据理力争,要求必须有人负责返还其费用,但前后老板们都相互推脱,表示他们之间转手时有合同约定:“后经营者不承担前经营者经营时健身中心的所有债权债务”,纷纷拒绝魏小姐的要求。眼见VIP卡变成一张“废卡”,又找不到责任人,于是魏小姐将健身中心的前后经营者都告上了法院,要求退回其预交的健身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健身中心在收取魏小姐预交的健身费用后,在履约过程中单方拒绝为魏小姐提供健身服务,已构成违约。健身中心曾使用的营业执照所登记的经营者为刘某,魏小姐办卡时健身中心的实际经营者为李某和杨某,此时健身中心营业执照虽然已经注销,但却仍然沿用着之前的公章,因此,刘某作为原经营业主也需担责,即便刘某、李某、杨某合伙人之间有如何承担责任的约定,但仅仅在经营者们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外不产生约束力。

 

   案例3.餐券过期酒店概不负责?法院:商家不得违背公平原则

 

   2012年11月18日,郑先生在天河区某五星级酒店消费3080元购买了10张晚餐餐券(海鲜),该餐券背面记载:“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这期间,郑先生共消费了7张餐券,但由于一些私人原因,有3张券未能在有效期内及时消费。同年5月7日,郑先生发电子邮件给酒店,请求将3张餐券的有效期延长,但酒店向其告知“酒店财务政策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客人没有来消费,礼券视为作废”,如果客人在有效期的时间内征得酒店同意的情况下,酒店可以给客人不超过半个月的延期,但郑先生的餐券已经过期3个多月,因此无法延期。郑先生不满意酒店的处理结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酒店退回其未使用的预付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酒店就餐券单方面设定期限,在郑先生未予消费的情况下,不予延期或退款,有违公平原则。法院于是判决,酒店返还郑先生3张餐券的预付款924元。

 

   ■消费陷阱②

 

   网购纠纷猛增 店家多推卸责任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网络购物这种消费方式。但消费者在体验网购带来的方便快捷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区别于传统购物方式的维权问题。

 

   广州中院商事庭法官介绍,近两年来,法院审理的电子商务纠纷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15年该院收案124件,较2014年收案增长188.37%;其中涉及网络购物消费维权的案件数就达到98件,占到电子商务纠纷案件收案数近五分之四。

 

   此外,如今越来越多消费者青睐于购买海外商品,许多“海淘”购物平台应运而生。虽然“代购”这个词已经耳熟能详,但从法律角度而言,代购应是指委托买卖行为,而并非所有在“海淘”平台上发生的买卖商品的行为均属代购。所以,消费者需格外留意卖家的身份。而平台提供者也应认识到“海外直邮”不一定会免除平台的销售者责任。对于消费者来说,海外代购可能并不如想象中美好,因为一旦认定代理买卖关系成立,则代购人对于产品质量问题一般无需承责,消费者只能向海外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追究责任,维权的难度将大大增加。

 

   案例1.网站上买到假货,平台不担责?某网络交易平台未提供商家联系方式被判担责

 

   冯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向某食品专营店购买进口的大豆异黄酮片,产品标签显示生产者为某科技公司。后冯某认为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向某网络公司要求赔偿被拒。

 

   冯某向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某科技公司和某网络公司违规生产,相关行政部门经调查答复:按照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资料,某科技公司已被注销,某网络公司近三年均不在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办公。冯某遂起诉要求某网络交易平台返还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无法向实际销售者主张权利,而某网络交易平台自称某网络公司在进入其网络平台之时进行了登记并通过审查。因此,该平台应有能力举证证实某网络公司真实的联系方式,如今做不到,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判决某网络交易平台向冯某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

 

   法官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

 

   案例2.网购生发液不生发?消费者诉至法院获赔3000元

 

   冲着产品宣传的“育发生发”功效,家住深圳的李某在网上某洗发用品旗舰店,花57元购买了一瓶生发液,在用完了一瓶效果不明显后,李某再次上网买了一瓶。又过了一段时间,李某发现自己的头发没有任何变化,遂认定被骗,将洗发用品旗舰店起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李某诉称,商家存在夸大宣传、欺诈消费者的情况。洗发用品旗舰店网页介绍这款生发液有“育发生发功效”纯属子虚乌有;自己查询了大量文章,得知拥有育发生发功效的产品在我国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特殊化妆品批准文号才能生产,而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信息查询页面查询该生发液的信息,显示其只是一款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也就是普通化妆品;销售客服承诺“××生发液使用后可以在20天左右看见生发效果”并无事实依据,这家网店通过虚假的数据使消费者信任被告的产品,属于欺诈。

 

   2015年11月18日,经办法官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洗发用品旗舰店需要补偿3000元给李某。

 

   法官点评此案认为,对于商家而言,随着新《广告法》的实施,商家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产品时,需要进一步完善商品简介、广告宣传等信息,要杜绝法不责众、投机取巧的营销理念,在合法、客观的基础上理性经营合格产品,避免踏入侵权的红线。

 

   对于消费者而言,为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提高风险意识。在网购下单前,要仔细浏览相应网购平台的服务条款,而且务必保留与商家完整的聊天记录,以网络平台提供的聊天软件为准(尽量避免用网页版聊天工具)。对交易快照、物流单号和物流送达过程的网络显示图均须尽量做好截屏保存,以形成一条能客观反映整个网购行为主体、内容、数额等的证据链,对收到的产品实物和邮寄凭证要妥善保管,以备维权之需。同时,发生网购纠纷后,消费者除了主张退货退款外,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相关

 

   消费维权以职业打假人为主

 

   海珠区法院调研科法官介绍,2014年3月15日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该院共受理消费者提起的维权诉讼402件,其中因网购而提起的诉讼80件。受理的消费维权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维权消费者多为“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者往往选择同时购买多份不合格商品进行诉讼,有的职业打假人甚至发动亲朋好友购买,之后再提起诉讼进行维权。二是涉案产品主要为食品和保健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对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10倍索赔,因此,80%以上的职业打假人主要针对过期、产品标识、有关成份、虚假宣传等问题食品或保健品提起诉讼。三是被告主要为大型超市和知名购物网站。随着网购的兴起,职业打假人涉诉的电商平台多为知名网购网站,包括某宝、某东商城等知名网站。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消法实施后消费维权诉讼出现猛增现象,其中九成消费维权案原告都是“职业打假人”。究其原因,除了职业打假人的利益驱动之外,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维权的意识、知识较弱固然是原因之一。此外,网购商品异地监管难,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

 

   案例

 

   大米也有“特等”?

 

   法院判商家欺诈 须10倍赔偿

 

   原告王某在海珠区某百货商店购买茉莉香米8包,单价129元,合计支付价款1032元。上述产品的外包装标示:“富康长寿米系列”,质量等级“特等”,公司地址“南昌市某粮食加工厂”等等。

 

   原告称其买回家后打开发现该米内有小黑虫爬出,经查阅相关资料,大米等级并无“特级”,很明显该产品虚构了产品等级,对产品进行了错误的质量描述,误导其作出错误选择,构成欺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货款及支付赔偿金。

 

   庭审中,被告商场不承认自己有责任,并且认为王某是职业打假人,其一次买8包大米的行为不属于正常消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54-2009大米》的有关规定,不同质量等级的大米有不同的定等指标,不符合标准的质量等级标示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标示质量等级特等及产品标准号GB1354,但在上述国家标准的质量指标中并没有特等的等级,故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被告某百货商店作为涉案产品经营者没有对所售产品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故原告要求其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有理,应予以支持。法院同时认为,原告是否职业打假人身份,与被告方的过错都没有关系,被告须照赔。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某百货商店返的货款1032元给原告,并支付10倍赔偿10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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